2025-12-25 16:00:20来源: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纠纷概要:
投资者A反映,是某证券营业部的客户,期间将证券账户交由营业部员工B操作,员工B离职前擅自将其账户密码转交员工C继续操作,最终导致账户亏损近43万元。因此申请调解,要求营业部及员工B、C共同承担责任。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受理纠纷后,调解员首先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事实确认。营业部经内部核查,确认以下事实:员工B在职期间长期违规代为操作投资者A账户;员工B离职前,擅自将投资者A账户密码转告员工C;员工C在知晓密码后,继续违规代为操作投资者A账户。对此,调解员重点核查了相关账户操作日志、员工B与C的交接记录、客户账户交易明细及盈亏情况等材料。在厘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调解员依据相关规定对各方责任作出初步认定:
一是员工B和C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禁止性规定。
二是营业部虽已通过常规回访程序及风险揭示书等方式向投资者A提示“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不得将账户交由他人操作”的风险,但对异常交易监控系统生成的“同源委托”预警,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核查与处置措施,致使两名员工的违规行为长期存续,因此营业部存在一定管理缺陷,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投资者A在电话回访录音及风险揭示书中已确认知晓“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不得将账户交由他人操作”的警示,但其无视上述提醒内容,仍私下将账户密码告知他人,长期放任账户由他人操作,并在回访过程中向公司隐瞒上述事实。因此,投资者A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经调解员多次沟通协商,各方就责任划分及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签署了调解协议。
启示与建议:
本案提醒广大投资者,必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一方面要妥善保管自身账户密码,定期修改并密切关注账户动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证券公司或监管部门反映;另一方面坚持自主决策交易,不将账户交由他人操作,同时理性看待投资盈亏,充分了解市场风险与自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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