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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调有理(第二季)| 64 误解短信失良机,明晰权责化纠纷

2026-03-11 11:38:29来源: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一、纠纷概要

投资者A为某证券公司客户,持有20张B转债。2025年8月26日收盘后收到公司短信提醒B转债赎回公告通知。由于8月26日为最后一个交易日,因错过交易时间及不具备转股条件,其所持B转债最终只能以100.22元的价格被强制赎回。其认为公司服务欠缺,导致其未及时操作造成损失,故申请调解,要求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二、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受理后,调解员首先向证券公司了解相关情况。经核查,投资者A分别于2021年9月16日及2022年3月17日各买入10张B转债,合计20张,并持有至最后交易日(2025年8月26日)。公司在B转债赎回公告发布之后,已通过交易软件每天推送提醒,同时公司提供的短信记录显示,分别向投资者A进行了两次短信提示:一是2025年8月11日发送首条短信,内容载明:“您持有的B转债发布了债券赎回公告,该债券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2025年8月26日,赎回登记日为2025年8月29日,敬请关注相关债券赎回公告,了解债券风险,自主决定是否先行转股或出售。”二是2025年8月26日再次发送短信,重点提示“您持有B转债,该债券的赎回登记日为2025年8月29日,敬请关注相关债券赎回公告,了解债券风险,自主决定是否先行转股或出售。”调解员注意到两次短信均附有客户经理联系方式,且短信内容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首次短信提示了“最后交易日”与“赎回登记日”两个关键时点;第二次短信则着重提示了赎回登记日为8月29日,旨在提醒投资者A可在登记日前进行转股操作。

调解员与投资者A沟通得知,投资者A并未留意8月11日发送的短信,同时对8月26日的短信理解有误,错认为收盘后收到的短信已过时效。调解员据此向投资者A详细阐释了两次短信的不同用意及“赎回登记日”的实际含义,并向投资者A强调,因其未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客观上也无法进行转股操作。后经多次解释,投资者A意识到自身问题,表示不再坚持赔偿要求,本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三、案例启示

建议投资者密切留意证券公司通过软件或短信推送的通知,对关键信息,如本案中“最后交易日”“赎回登记日”等术语,应遇到疑问第一时间通过官方渠道咨询核实;同时,要养成主动关注持仓动态的习惯,提前通过上市公司公告了解相关规则,并确认自身是否具备相应交易权限,避免因权限问题导致“能看不能动”。只有将被动接收变主动防范,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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