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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探案】中弘股份:首家因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面值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

2022-04-27 17:10:09来源:广东证监局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前言: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安排,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对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现行的退市制度的最大亮点就是优化了全部四类退市指标,例如,将交易类指标中的“面值退市”优化为“一元退市”,又如在财务类指标中新增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财务造假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等等,有效提升了退市指标的针对性与实用性。

为了加深投资者对退市规则的理解,我们以案说法,对应四类退市指标,选择4个经典的退市案例,进行深入的剖析,提醒大家警惕退市风险。


中弘股份:首家因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面值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首家因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面值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

中弘股份2000年6月在深交所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2018年以来,中弘股份陆续披露业绩大额亏损、多项债务逾期、主要项目停工等重大风险事项,投资者通过市场化行为表达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2018年8月1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首次低于1元,此后连续15个交易日低于1元,处于退市边缘。公司试图通过引入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来挽救股价,随后加多宝公开发表声明予以否认。深交所第一时间对公司股票临时停牌,并立即发函责令公司核实澄清后复牌交易,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完整性。

2018年9月13日至2018年10月18日,中弘股份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1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股票触及了终止上市情形。2018年11月8日,深交所作出中弘股份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于2018年12月28日摘牌。


【退市归因分析】

回顾中弘股份退市始末,造成其退市的核心原因有两个。

(一)公司财务造假虚增利润

中弘股份2017年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显示当期营业收入为28.42亿元,同比增加31.26%。而在2017年3月26日,北京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明确要求对北京市的商办类项目进行监管。根据中原地产研究中心统计数据,2017年北京商住房成交仅5409套,同比下跌94.6%,成交均价跌幅超过30%。公司主要产品北京御马坊项目和夏各庄项目均包含大量商住房,在北京加强商办项目调控的背景下,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增长显得极其异常,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公司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但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前三季度中弘股份违规扩大12家子公司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少计财务费用,直接导致中弘股份虚增前三季度利润8.58亿元。通过虚构房产销售虚增2017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利润分别为13.58亿元、5.91亿元。

本次财务造假事件反映出公司董事会履职有效性不足,监事会监督不到位,严重打击了投资者信心。公司公告被立案调查后的4天内,公司股价从1.01元下跌至0.77元,跌幅达23.76%,换手率累计达到14.55%。投资者纷纷选择用脚投票,公司也面临面值退市的困境。

(二)控股股东连续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

根据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至2017年期间,公司控股股东中弘卓业及其关联方天津广某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2016年中弘股份通过其子公司微某岛旅游向天津广某累计提供资金43.67亿元,2016年末天津广某归还所有占用资金。2017年微某岛旅游向天津广某累计提供资金162.45亿元,2017年末天津广某占用公司资金61.38亿元。

中弘股份2017年资产负债率已经达到81.26%,有息负债率达到79.93%,均远高于当年房地产行业平均水平,偿债压力极大。而控股股东置公司困境于不顾,2016-2017年连续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加重了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启示】

2018年8月14日晚,中弘股份公告因公司涉嫌虚增业绩被安徽证监局立案调查,股价跌停并首次跌破1元,收盘价为0.94元,成交额3.2亿元。随后股价便在0.71元至1元之间波动,成交量显著放大,公司股东户数于当季度达到历史最高的274498人,截至公司终止上市回落至189655人,高于正常交易时的平均水平,说明投资者在此期间可能更多的从公司“保壳”的角度进行博弈,而忽视了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这种投机心态是不可取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最新的退市规则中,明确了“一元退市”标准,将“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修改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提升规则适用的公平性和统一性,避免“股票面值”可能存在的理解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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