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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规则指南 | 17 应当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的情形

2023-08-22 11:31:42来源: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编者按:为进一步做好退市中的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南方财经投教基地联合国内主流财经媒体,共同推出《退市规则指南》系列短音频栏目,以退市制度的解读和理性投资教育为重点,加强对投资者的理性引导及风险提示。本期指南由南方都市报湾财社邱墨山引读。

十七、应当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的情形

当深沪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包含创业板和科创板,出现或者预计可能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按要求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一、因出现触及组合类财务指标、净资产指标、审计意见指标情形被实施*ST的,应当在其被实施*ST当年会计年度结束一个月内披露,并在披露该年年报前,至少再披露两次。

二、因追溯重述导致出现触及组合类财务指标、净资产指标情形的,或者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实施*ST的,应当在披露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示相应年度次一年度的年报前至少披露两次。

退市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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