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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规则指南 | 16 应当披露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的情形

2023-08-17 11:32:29来源: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编者按:为进一步做好退市中的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南方财经投教基地联合国内主流财经媒体,共同推出《退市规则指南》系列短音频栏目,以退市制度的解读和理性投资教育为重点,加强对投资者的理性引导及风险提示。本期指南由南方都市报湾财社邱墨山引读。

十六、应当披露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的情形

当深沪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包含创业板和科创板,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按要求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公告。

一、预计将出现触及组合类财务指标、净资产指标、审计意见指标情形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并在披露年报前至少再披露两次。

二、预计因追溯重述导致可能出现触及组合类财务指标、净资产指标情形的,或者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表明,可能出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财务造假情形的,应当在知悉情况时立即披露。

三、出现触及组合类财务指标、净资产指标、审计意见指标情形的,应当在披露年报或者追溯重述的财务数据的同时披露。

四、出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财务造假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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