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4 16:51:33来源:南方日报
11月12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康美药业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又称集体诉讼,以下简称“康美案”)的一审判决出炉,康美药业、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等相关被告承担投资者损失总金额达24.59亿元。
这桩案件创造了多个“第一”和“最”,是中国证券民事赔偿集体诉讼的第一案,是法院审理的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证监会在今日的答记者问中称其为“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事件”。
由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至今,“康美案”历时半年多,如何理解本案的重要意义,审判结果有哪些重要看点,其中释放出哪些信号?记者采访了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吴兴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上海分所主任汪旭东,梳理出本案的五大看点。
看点一
全国首单证券集体诉讼案宣判,意义重大
2021年4月16日,“康美案”成为全国证券首单集体诉讼案;5月28日,作为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广州中院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7月27日,该案正式开庭审理;今天,一审宣判,靴子落地。
根据广州中院的判决,各被告的赔偿责任认定如下: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中珠江”)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正中珠江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注意到,涉及的被告既包括上市公司,也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还包括年报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项目经理等。总金额高达24.59亿元的赔款更是创下了我国证券违法类案件民事诉讼赔偿的纪录。“新《证券法》显著提高了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从本案来看是得到了明显的体现,零容忍、严惩治,不断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吴兴印向记者指出。
当天,证监会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康美药业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的示范意义重大,是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事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
看点二
“追首恶”,让主犯付出沉重代价
两位受访律师及多位接近本案的人士向记者指出,本案的判决细节释放出诸多信号,以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和核心高管的责任认定来看,则充分体现了“严惩首恶”的理念。
根据法院判决认定,马兴田夫妇直接组织策划了财务造假行为,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根据马兴田等人的安排,参与实施了财务造假,且明知涉案定期报告披露数据存在虚假,仍然作为董事(或监事、高管)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判决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高管依法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康美药业的民事诉讼,对马兴田的刑事诉讼也在进行。据康美药业公告,佛山市检察院已于10月27 日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诉,指控马兴田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和操纵证券市场罪。佛山中院已于当天立案受理,并将该案与前期受理的康美药业、马兴田单位行贿案合并审理,追究相关的违法犯罪责任。
证监会在答记者问时也表示,相关各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通过多种手段综合并举,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控制人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看点三
“惩中介”,压实“守门人”职责
本案的第三个看点是对康美药业的审计机构——正中珠江及其合伙人的判决。根据广州中院的判决结果,由于正中珠江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严重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守则》等规定,导致康美药业严重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应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文蔚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汪旭东指出,事实上,此次对正中珠江的判决是早有先例可循的,像金亚科技、华泽钴镍、大智慧等类似案件,都对审计机构追责,但此次判决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杨文蔚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还是首次。
据了解,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多采取“特殊普通合伙”的形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案中,杨文蔚既是合伙人又是涉事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值得一提的是,还有3名正中珠江的从业人员,他们出现在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书上,也被列为本次的被告,但是,法院判决未将其列为连带赔偿的主体。
对此,汪旭东分析指出,《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条虽然没有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直接对外的赔偿责任,但根据《民法典》等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雇员即签字会计师、审计经理等追偿。
看点四
以自媒体发文质疑日为“揭露日”
据法律人士透露,在确定具备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和金额时,“揭露日”是“关键”。
“所谓揭露日就是指公司的虚假陈述的行为向社会公众暴露的日期,揭露日前买入股票的投资者才具有索赔的资格,揭露日后买入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不具备因果关系不予赔偿。”汪旭东指出。
根据判决结果,广州中院以某自媒体质疑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2018年10月16日为揭露日,有三大理由:一是自媒体质疑的主要内容与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财务造假性质、类型基本相同;二是该内容引发了巨大的市场反应,此后康美药业股价短期内急速下挫,与同期指数走势背离;三是该文章发布后舆论发酵,满足揭露行为的广泛性要求。汪旭东律师介绍,根据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揭露日的规定,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媒体发表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异常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法院会依法予以支持。2018年10月16日,某自媒体质疑康美药业存在存贷双高、大股东股票质押比例高和中药材贸易毛利率高等疑点,其后市场和公司股价均存在明显反应,因此,法院认定2018年10月16日自媒体质疑日为揭露日存在法理和事实依据。
看点五
投资者损失金额核定更精准
据了解,作为“集体诉讼”首案,共计涉及5万多名投资者,损失测算工作量巨大,广州中院专门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出具了测算报告,该公司是证监会根据《证券法》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据在现场目击庭审的人士告诉记者,该公司2位工作人员曾在庭审时出庭接受原被、告双方的质询,详细解释了对投资者损失金额的测算方法,其公正性也获得了认可。
广州中院的判决显示,投保基金公司是选取了医药生物(申万)指数作为比对指数,并采用了 “个体相对比例法”测算投资者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将每个投资者持股期间的指数加权平均跌幅与个股加权平均跌幅进行对比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影响。
吴兴印律师指出,法院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者损失进行测算,是目前审理此类案件的通行做法,且选取的“个体相对比例法”充分考虑了每个投资者持股的个体差异,能够更为精准地核定损失金额。
现在,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广州微法院”,进入广州微法院点选页面下方“微诉讼”栏目,选择“代表人诉讼入口”,即可查询是否属于适格的原告,以及具体的赔偿金额。
答疑解惑→什么是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或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有什么区别?
答:按照新《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其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区别为:
一是诉讼代表人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二是诉讼加入原则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明示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能够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三是诉讼效果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增大了破产风险,增加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两种诉讼方式各有优劣,无论哪种方式都是落实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威慑违法行为人的重要举措。在具体个案中采用哪种诉讼方式更有利,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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