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8 15:17:25来源: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纠纷概要:
A先生反映,其在B证券公司购买了资管产品100万元,两年后该产品被清盘,A先生只拿回65万元本金。A先生强调销售人员曾告知产品止损线为0.9元,亏损不会超过10%,但实际亏损已远超10%,因此认为销售人员误导宣传,遂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损失25万元。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员根据双方陈述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梳理分析:一是A先生所签署的《产品合同》已加粗提醒“止损线的设置并不是管理人对委托人所能获得最低本金保证,委托人仍面临本金损失的风险”,且《风险揭示书》等多份文件已多处提示产品可能产生的风险;二是查看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未发现销售人员有误导A先生的不当表述。
基于上述事实,调解员耐心向A先生解释,一方面引导其正确理解止损线的含义,止损线并非产品安全线,在极端情况下,投资人仍可能面临更大的损失。经了解,产品管理人已根据合同约定在触发止损线时及时采取措施,但基于市场流动性原因,产品以低于止损线的净值完成清算。另一方面告知其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已签署了《风险揭示书》《产品合同》等相关文件,文件中多处都有进行风险揭示,且其本人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口头确认知晓合同内容与风险,并自主决定参与投资和自行承担风险。因此,A先生作为一名合格投资者,应对自身投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提醒其后续购买产品前应认真阅读合同,详细了解产品风险。
经多次沟通协调,鉴于A先生无法提供销售人员误导宣传的证据,其要求公司赔偿的理由不充分,且证券公司已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无法支持A先生的诉求,因此双方最终未能协商一致。
启示与建议:
随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正式落地,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资产管理产品要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净值化管理。这意味着,理财市场已进入“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新阶段。
对此,建议投资者应进一步提升自身风险识别能力,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将购买理财的方式从以往“低头闭眼”转变为“抬头睁眼”,在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产品合同等文件,充分了解产品类型及期限、风险情况等关键信息,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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