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1 10:51:32来源: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编者按:为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从源头把脉上市公司质量,倡导价值投资,由南方财经投教基地出品,联合股市广播FM95.3共同推出的《读懂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系列短音频栏目,围绕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财务分析、规范治理及发展战略等,普及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信息披露知识,鼓励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深入了解发行人,对认购新股这一行为的投资价值作出综合判断。
36、发行人是否可以从事多种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日常活动中的主要活动,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前,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要求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这也是中国证监会对创业板上市企业的特殊要求,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已删除了关于“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相关描述,创业板不再要求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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