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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其他证券违法行为及民事责任条款(一)

2022-05-23 10:19:43来源: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日前,南方财经投教基地联合广东环宇经贸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了“心系投资者,携手共行动——防范非法证券专题讲座”。本次专题讲座邀请到了“金融315”专家顾问团成员、广东环宇经贸律师事务所的资深证券维权律师——谢良、徐越惠,介绍了非法发行股票,股市黑嘴,证券虚假陈述案例等典型非法证券活动,通过生动的案例向到场的投资者讲解如何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帮助投资者识别相关的违法行为,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谢良:

除了虚假陈述之外,还有一些常见的证券违规行为和对我们投资者保护的民事条款。

第一类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的主要案例有光大证券的乌龙指案,案件时间是2013年8月16日。因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和巨量申报,大概达到了200多亿的资金量,导致当时的上证指数瞬间暴涨5%,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但是当时大家都不知道情况。

光大证券内部开会后发现了情况,预想到股价会下跌。但是在发现错误之后,他们没有公开地向媒体陈述真实的情况,而是在发布信息之前,反手卖掉自己的股票,最终被证监会认定他们是内幕消息知情人。因为他们在知情这个内幕消息之前,先处理了自己的股票,构成了内幕交易。

该案在当时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理的法官查阅了国内外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国外的一些案例,因为当时国内这方面的司法案例比较空白,最终认定了赔偿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式,大部分投资者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第二类是“老鼠仓”的相关规定和相应的民事责任条款。“老鼠仓”主要是指基金经理或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比如基金经理利用操盘的大额资金购入股票,这势必会对股票的价格产生影响,他们就提前通过个人账户或者亲友账户建仓。在股票拉升的过程中,他们优先将自己或亲友账户的股票反向卖出,从而先行获利,这种行为就被称为“老鼠仓”。这两年也偶尔有案例出现,在一些新闻报道中有提到90后基金经理因“老鼠仓”行为被处罚,甚至是被判刑的案例。

第三类是传播虚假信息的相关规定和相应的民事责任条款。传播虚假信息主要是上市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媒体或个人发布的虚假信息,如果对股票市场产生影响,也会造成不利的后果。在之前的一些案例中,由于当时缺少民事赔偿的条款,投资者维权势单力薄,因此新的《证券法》对这方面作了相应的补充。

在之前的一个案例中,同花顺的工作人员通过爬虫软件得知郭广昌失联的旧闻,在该消息发布之后,复星医药相关的股票基本跌停,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证监会对同花顺平台进行了处罚,无论通过爬虫软件或具体撰稿人写的文章,一旦发布虚假信息扰乱了证券市场,这种行为都有可能受到证监会的处罚。新《证券法》里也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邓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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