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投教基地

防范非法证券活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二)

2022-05-30 10:40:28来源: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日前,南方财经投教基地联合广东环宇经贸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了“心系投资者,携手共行动——防范非法证券专题讲座”。本次专题讲座邀请到了“金融315”专家顾问团成员、广东环宇经贸律师事务所的资深证券维权律师——谢良、徐越惠,介绍了非法发行股票,股市黑嘴,证券虚假陈述案例等典型非法证券活动,通过生动的案例向到场的投资者讲解如何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帮助投资者识别相关的违法行为,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谢良:

我们的法律一直有一些新的规定,例如今年最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虚假陈述做了大的修改。之前的规定是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经历了将近20年的时间,今年新的规定已经在2022年1月22号开始实行。

新规最大的变化是在证券类的侵权案件中取消了前置程序。旧的案件中,投资者必须在证监会处罚公司之后,才可以进行诉讼。在这样的情况下,诉讼周期就变得非常长。因为证监会需要很长的时间走完处罚程序,而投资者提起诉讼时仍要经历一审、二审,因此整个诉讼周期短则需要两三年,长则需要四五年。所以,新规中取消了前置程序,即法院不得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前置程序取消之后,这类案件相应出现了一些变化。在原来的案件中,前置程序是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因此原来的案件基本不再审查案件的重大性。但是前置程序取消之后,案件需要由法院来认定虚假陈述是否构成重大性,因此在新规中对于重大性的认定也做了详细规定。

新规中还根据这些年的司法实践和市场上的新变化,对于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诱多型和诱空型虚假陈述的区分进行了规定。这是因为在彩虹精化,勤上光电等案件中,不仅出现了诱多型虚假陈述,还出现了诱空型的虚假陈述,但旧规中对于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赔偿规定。

诱空型虚假陈述是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了打压股价发布虚假的利空消息。投资者在这期间卖出了股票反而存在损失,跟典型的诱多型虚假陈述是相反的。

诱多型虚假陈述是虚假陈述行为人为了拉抬股价而发布利好消息,但这些利好消息可能是虚假的,投资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入股票。最终监管部门或者新闻媒体对公司进行调查,或者公司被自媒体曝光,公司出现暴雷的情况,投资者就产生了巨大的损失,这种情况是最常见的。在以后的案件中,一旦出现类似的事件,投资者就可以依据新的规定进行索赔。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邓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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