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投教基地

防范非法证券活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一)

2022-05-27 10:37:40来源: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日前,南方财经投教基地联合广东环宇经贸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了“心系投资者,携手共行动——防范非法证券专题讲座”。本次专题讲座邀请到了“金融315”专家顾问团成员、广东环宇经贸律师事务所的资深证券维权律师——谢良、徐越惠,介绍了非法发行股票,股市黑嘴,证券虚假陈述案例等典型非法证券活动,通过生动的案例向到场的投资者讲解如何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帮助投资者识别相关的违法行为,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谢良:

我们市场上最常见也是目前最多的一类证券违法行为,即证券虚假陈述案件。

以2013年在广州发生的佛山照明案为例,这个案件当时有2700多名投资者,以虚假陈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经过两年半的诉讼,获赔了约1.8亿元的总金额。佛山照明案之后还有一些其他案件,比如说上海家化案、大智慧案、京天利案以及方正证券案,还有最近还在进行的众多的虚假陈述案件。在这些年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的法律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变得更加完善。

在2020年3月1号新实施的《证券法》中,对于虚假陈述案件做了大量补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明确了几类虚假陈述的责任,而且增加了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罚款。原来对虚假陈述案件的处罚仅仅只有60万元,现在对虚假陈述案件分不同的情况,提高了处罚的上限。

在没有披露相关信息方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万以上至500万以下的一个罚款。如果披露的信息本身存在虚假记载或者是误导性陈述,罚款的额度由原来的60万直接提高到100万以上至1,000万以下。

除了处罚之外,虚假陈述还有刑事责任。形式分为两类,一类是欺诈发行,另外一类就是违规披露或者是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于欺诈发行的处罚最高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违规披露信息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于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从中可以看出我们的法律不断地在提升违法的成本。

另外一个变化是新的《证券法》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这在之前的《证券法》是没有的,其中规定了中国版的“集团诉讼”。中国版的“集团诉讼”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代表人诉讼,另外一类是特别代表人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由证监会下属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发起,受50名以上的投资者委托就可以发起。发起之后,除非投资者明示退出,否则视为所有的投资者都加入这个诉讼,最经典的案例有大家比较熟知的康美药业案。除了特别代表人诉讼,还有普通代表人诉讼,主要是投资者自行发起的诉讼。

在《证券法》实施不久后,最高法院对于特别代表人诉讼专门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是对《证券法》修改之后的配套规定,对普通代表人诉讼的程序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普通代表人诉讼,10人以上的投资者可以集中在一起发起共同诉讼。

除了立法上的很多变化,司法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我们的诉讼模式出现了新的方式。在经历了佛山照明案、大智慧案、京天利案和祥源文化赵薇案等批量共同诉讼模式后,出现了示范判决加批量调解的诉讼模式,这加快了案件的处理节奏,主要案件有方正科技案,上海普天案等。

除了传统的诉讼模式,新的《证券法》修改之后,引入了代表人诉讼模式。代表人诉讼包含普通代表人诉讼,主要有ST辉丰案、飞乐音响案、乐视贾跃亭案等。代表人诉讼还包含特别代表人诉讼,主要案件有康美药业案,该案集中了5万多名投资者进行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康美药业等被告承担约20多亿的赔偿责任。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邓炜晴)


您还没登录

请先完成《满意度调查》,再浏览更多内容。谢谢支持!

您还没注册

请注册后进行发言

  • 验证码

忘记密码

重置密码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