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0 17:04:29来源:中国证监会
一、第七条修改为:“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 1 年,可以连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届,但涉及资本市场重大改革需要的除外。”
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并购重组委委员分成召集人组和专业组。分组名单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予以公示。”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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