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0 15:19:02来源:投资快报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两年前前后脚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A股上市公司*ST东洋(002086)和济南高新(原ST天业600807),几乎同时迎来受损股民的索赔。《投资快报》记者留意到,针对这两家公司的民事证券维权,同时迎来诉讼时效最后一年的倒计时。
*ST东洋第一张罚单诉讼时效不足一年
2019年9月,山东证监局对当时证券简称还叫东方海洋的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被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60万元,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车轼被警告和两责并究罚款90万元,时任财务 总监于雁冰、 董秘于德海被警告并分处30万元、5万元罚款。
经查,2016-2018年间,*ST东洋未按规定在多份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涉案关联交易,包括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划转、非经营性票据往来事项,累计瞒报的关联交易发生金额约33.2亿元;期间5份定期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还存在虚假记载,包括少计短期借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利息收入、 应付票据,多计银行存款等情形,账目不实金额累计约17.8亿元。
二级市场上,*ST东洋曾在2015年6月创出 前复权19元多的上市最高价,而2018年来 股价长期承压逐级盘下,2021年2月更下探1.48元录得上市新低,累计跌幅惊人, 长线持股者深度套牢。
行政罚单落地之后,受损股民将公司告上法庭寻求赔偿。2020年下半年以来,针对*ST东洋2019年虚假陈述被罚的民事索赔诉讼陆续在青岛中院开庭审理。
2021年6月23日,青岛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该案权利人范围予以确定。根据裁定,自2017年3月9日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9年2月20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东海洋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具有索赔追偿投资损失的权利。裁定书披露,案件原有41名原告投资者参与共同诉讼进行合并审理,期间有15人撤诉获准,在讼原告为26名。
事实上,两年前的这一张罚单似乎并不能阻止*ST东洋在信披问题上继续铤而走险。2020年7月29日,公司再度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日山东证监局对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下达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司实控人、董事长、总经理车轼及财务总监于雁冰被出具警示函。
维权律师表示,第二次立案调查结果出炉之后,公司大概率会再次接受处罚,届时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可以针对公司的第二次信披违规行为提出新的维权行动。不过针对公司已经明确的第一张罚单,受损股民需要在2022年9月29日之前提起诉讼,距离目前已经不足一年。
济南高新股民获二审胜诉判决
2019年10月26日,济南高新(原ST天业)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存在的违法事实包括: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四、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对此,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给予警告及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罚。
随后,众多股民对该公司进行证券维权起诉。2017年11月6日开始买入济南高新股票的杨姓股民就是其中之一。据了解,该股民到2018年5月3日尚持有6000股,2018年6月21日卖出5900股,至2018年8月15日尚持有100股,其要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损失10万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和同期银行利息损失;以及因本案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10万元等。
2020年5月,济南高新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杨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如下判决:原告杨某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原告实际损失12912元。
和杨某一起拿到一审判决结果的,还有其他4名原告。根据济南高新此前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显示,前期案件中有5名投资者得到一审胜诉判决,济南中院判定其公司须赔偿康矛等五名原告实际损失合计38.4万元。此外,另外又新增了264名投资者向济南高新发起索赔,请求法院判令其公司等赔偿损失合计约7929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等,济南中院已立案受理。
随后,杨某和济南高新均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上述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某负担2150元,公司负担2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凡在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净买入济南高新股票的推定亏损投资者,仍有机会参与索赔。而根据相关规定,符合以上条件的股民,需要在2021年10月24日前提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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