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3 15:12:52来源:投资快报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投资快报》记者留意到,又有两家A股上市公司证券索赔诉讼时效将在12月截止,留给联建光电(300269)和融钰集团(002622)股民的时间,仅剩最后的60多天。
联建光电股民一审胜诉
2017年12月8日,联建光电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随即当天公司股票开盘即跌停,收于每股14.38元。往后联建光电股价继续下挫,截至2018年2月6日,曾最低跌至每股10.27元。对比立案调查公告的前一日收盘价15.98元,跌幅高达约35.73%。
联建光电2018年12月20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显示,2014年至2016年,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共虚增营业收入61,787,035.34元,虚增利润60,472,468.90元。对此,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联建光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及相应的罚款。
随后,投资者索赔随即启动,案件一审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不过,由于联建光电不服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起诉证监会,因此导致联建光电投资者索赔案件一审一波三折,迟迟未能下达判决。
2020年12月3日,联建光电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终于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这是该系列案的首次开庭。据悉,在本次开庭审理中,联建光电对多数原告投资者一方提出的揭露日和基准日、基准价表示认可,双方目前存在的争议主要围绕是否具有重大性、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应扣除系统风险及扣除比例、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部分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等。
2021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联建光电投资者索赔案件下达了一审判决:投资者获得胜诉,联建光电需要承担投资者部分投资损失的赔偿责任。深圳中院结合联建光电索赔案件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时间跨度较长,联建光电公司宣布资产收购期间的股价表现、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及与损失之间的多因一果关系,并考虑虚增利润的比例较小等全案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在扣除系统性风险后,联建光电公司应当对原告损失的 50%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此次法院共计对288名索赔投资者案件一次性下达了一审判决,据悉仍有少部分晚提交至深圳中院的投资者索赔案件仍未下达判决。
维权律师提醒,在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期间买入联建光电,且在2017年12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联建光电股票的推定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起诉索赔。根据相关规定,受损股民需要在2021年12月20日之前加入索赔。
融钰集团股民诉讼时效不足三个月
2018年8月11日,融钰集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吉调查字2018016号)。数月后的2018年12月29日,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出炉,融钰集团再次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监管机构查明, 2018年7月11日,融钰集团发布《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披露“《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的6至12个月期限内,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向融钰集团投资入股”、“双方建立资本纽带,打造央民创新合作平台”、“融钰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格供应商”。上述《公告》没有披露中核国财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情况,也没有披露中核国财与中核集团之间的关系,在未明确中核国财是否为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情况下,披露融钰集团与中核国财的合作为“打造央民合作新平台”。
监管机构认定,融钰集团2018年7月11日《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与事实存在较大差异,具有较大的误导性,足以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误导。监管机构责令融钰集团改正,并处以50万元罚款。
随着一纸罚单落地,相关受损股民向融钰集团发起证券索赔之诉。
2020年8月24日下午,长春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投资者高某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据悉,这是首个进入到开庭审理程序的索赔案,该案已被长春中院选为示范案例。
事实上,随着时间的推移,股民向融钰集团发起证券索赔的时效也在慢慢缩短。维权律师表示,综合目前情况,初步判断,在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30日期间买入融钰集团股票(002622),并且在2018年7月3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者可发起索赔。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符合上述条件的股民需要在2021年12月29日前,前往法院索赔,如果算上准备相关材料的时间,诉讼时效已经不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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