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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金花股份向投资者赔偿 基准日后盈利也可以获赔

2021-09-13 13:51:19来源:投资快报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首批投资者诉金花股份(600080)案件有了最新进展,《投资快报》记者从维权律师处获悉,西安中院日前已经作出投资者胜诉的一审判决书。

    股民代理律师介绍,根据法院判决认定的条件,在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金花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在2020年4月30日公司自行披露资金占用之后无论是否卖出,都可以起诉要求上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庭审中上市公司一方主张股价下跌是系统性风险造成的,但原告一方认为涉案期间国家政策总体利好于医疗医药行业,新冠疫情中该行业更是直接受益并大幅上涨,不存在系统性风险,法院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上市公司向投资者高比例赔偿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仍然持有金花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尽管已经盈利,仍然可以获得赔偿。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了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立法时规定了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持股到基准日之后的股票无论涨跌,都一律按照基准价作为卖出价统一计算损失获赔。前述案涉期间,金花股份最高价10.38元,最低价5.25元,按照基准价4.78元作为卖出价计算,投资者普遍存在损失,均符合法院认定的获赔条件。

随着股市的连续上涨,盈利之后还可以获得赔偿的股票已经有抚顺特钢、中兵红箭、藏格控股、风华高科等多个先例。

《投资快报》记者查询公司公告和K线图发现,2020年4月30日金花股份自行披露存在资金占用违法之后引发股价下跌,后因控股股东未在一个月内解决, 2020年6月2日起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价连续三日跌停。2020年6月29日控股股东归还占用资金,公司涉及的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2021年5月12日起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9年度金花股份的控股股东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 27,777 万元。金花股份未及时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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