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1 15:04:52来源:投资快报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7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ST辉丰(002496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江苏省范围内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第一案。根据一审判决,ST辉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许某等224人损失总计8719.92万元。律师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ST辉丰代表人诉讼案判决生效后,根据代表人诉讼效力扩张原则,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后续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裁定适用生效判决明确被告赔偿金额,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目前尚未起诉的受损投资者仍可另案起诉索赔。”
因信披违规,ST辉丰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ST辉丰于2018年4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1802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号),中国证监会认定ST辉丰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 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此外,ST辉丰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辉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并对部分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一审判决内容,投资者于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间买入ST辉丰,并在2018年4月20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可发参与索赔。
ST辉丰作为江苏省首例证券代表人诉讼,一审已经宣判
行政处罚决定下发后,投资者陆续向ST辉丰提起诉讼。南京中院作为最高院指定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试点单位之一,于2020年5月8日对该案启动代表人诉讼。
2020年10月13日,ST辉丰发布了《关于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内容为收到南京中院案号为“(2020)苏01民初2891号”的《应诉通知书》、《传票》及相关文件,167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诉讼请求总额为127,029,059.40元。此后又有63人加入此次代表人诉讼,最终许某等4人被确定为230名原告的代表人,原告诉请赔偿总额约13267.5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ST辉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8日召开庭前会议,于2020年11月16日、2021年5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ST辉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许某等224人损失总计8719.92万元,同时驳回了其他6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律师表示,ST辉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为江苏省范围内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第一案,一审判决虽然尚未生效,但对后续投资者索赔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根据公司发布的2020年年报及2021年一季报显示,公司2020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6.4亿,同比增长33.9%;实现归母净利润-2.9亿。2021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4.4亿,同比增长67.2%;归母净利润-1302.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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