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4 14:53:42来源:投资快报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投资者诉ST中安证券维权案迎来最新进展——近日,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称,其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显示,法院已新增受理97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新增涉案金额为35,238,984.49元。维权律师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自ST中安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示范性判决生效后,上海金融法院对中安同类型一审案件采用平行案件集中审理机制。目前我们团队代理的中安索赔案件大部分已经进入审理程序,近期还将陆续提交多批次立案。”
ST中安遭遇监管风暴的一幕,距今已经过去近五年的时间。
2016年12月,当时证券简称还名为中安消的该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9年5月,中安消(上市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涂国身等责任主体分别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任中恒汇志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涂国身还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认定,中安消技术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将“班班通”项目计入盈利预测,在后续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重新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评估报告关于“中安消技术评估值为28.59亿元,评估增值约为26.91亿元,增值率1597.19%”的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中安科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此外,中安消技术2013年虚增营业收入5515万元。以上导致上市公司中安消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
监管机构查明,2014年2月14日,ST中安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关联交易议案,决定向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那么在这个重组过程中,问题就出现了,中安消技术资产评估金额虚增54.46%,2013年营业收入虚增5515万元,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虚增15.57亿元。
示范性判决已经生效,投资者索赔进入快车道
2020年11月9日,ST中安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被告ST中安向两名投资者支付共计22多万元的赔偿款;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对被告ST中安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下发后,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高院经审理后下发二审判决,判决中安科向两名投资者支付共计22多万元的赔偿款,中安消承担连带责任;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在25%和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判决书内容,于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间买入,并在2016年12月25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参与诉讼索赔咨询及登记。
示范性判决生效后,上海金融法院采用平行案件集中审理机制对一审中安案件进行审理,股民索赔进入快车道。
1800余名投资者索赔逾7亿,中介机构连带
6月19日,ST中安发布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称于 5月15日至6月18日期间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已新增受理97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新增涉案金额为35,238,984.49元。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 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1,822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25,903,402.68元。
ST中安索赔人数较多,索赔金额较高,公司赔付能力是投资者比较关心的事项。律师表示,考虑ST中安公司的资产和盈利情况,ST中安很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股民索赔的赔偿款,但目前示范性判决已经认定,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安的赔偿义务分别在25%和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为股民获赔提供了保障,股民可以放心参与ST中安的索赔。
诉讼时效不足一年,投资者需尽快进行索赔
根据ST中安发布的2020年年报及2021年一季报显示,公司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30.14亿元;归母净利润亏损1.82亿元;。2021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6.6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6303.56万元。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ST中安的诉讼时效截止2022年5月27日,已经不足一年,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受损股民需及时参加索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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