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30 21:05:19来源: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主持:关珊(广东股市广播FM95.3《投资百事通》)
嘉宾:梁显军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律协证券委员会基金组组长)
国务院于2021年1月26日颁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并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既有利于地方政府及时调查认定和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行为,也便于公众尽早识别、自觉远离、积极举报非法集资活动。
法规解读要点:
第一部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出台背景
1、各大平台相继暴雷,受害者往往经济承受能力较低,威胁社会稳定;
2、破坏经济秩序;
3、近年来非法集资高发多发态势;
4、配合《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定非法集资类犯罪罚金的范围。
第二部分:条例性质及作用
1、属行政法规,2020年12月由国务院颁布,2021年5月1日施行;
2、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非法集资行为在行政管理上的可处罚性;
3、以前只能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以刑事犯罪处理,该条例实施后,可通过行政处罚等行政手段解决问题,解决手段更加多元灵活。
第三部分:非法集资概念介绍(诈骗与非法集资)
1、非法集资是一个统称,刑法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以及“欺诈发行证券罪”“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类非法经营罪”(主要是前两款);
2、上述非法集资类罪名构成要件有所不同,侧重点不一;
3、非法集资三个特点“非法、利诱、社会”。
第四部分:非法集资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及监管制度
1、全面禁止“任何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2、主管负责单位
负责单位:
各级地方政府;
其他监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准入、广告检测);
电信及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内容监测);
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居委会、村委会等(加强监管,及时汇报)。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包括非法集资的清退)
1、非法集资人责任;
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2、非法集资协助人责任(热心的集资参与人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协助人);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 集资参与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4、其他中介方、广告方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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