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8 15:49:40来源:投资快报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2021年5月20日,ST中安发布《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上海高院针对ST中安股民索赔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中安科向两名投资者支付共计22多万元的赔偿款,中安消承担连带责任;招商证券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ST中安虚假陈述案二审判决下发后,股民索赔进入快车道,上海金融法院会参照二审判决处理ST中安索赔案件。
重大资产重组过程存在虚假陈述被处罚
2016年12月22日,ST中安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8 年 1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2019年5月30日,ST中安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中安消技术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证监会查明,2014年2月14日,ST中安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关联交易议案,决定向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在这个重组过程中,中安消技术资产评估金额虚增54.46%,2013年营业收入虚增5515万元,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虚增15.57亿元。证监会据此对上市公司ST中安处罚四十万元,对于中安消技术顶格处罚六十万元。此外,中恒汇志、涂国身等责任主体也分别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任中恒汇志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涂国身还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17年ST中安被立案调查的消息传开之后,公司成为当年A股跌幅最大的个股,在其78个交易日内,股价共23个跌停板,全年累计跌幅为69.65%。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间买入,并在2016年12月25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索赔。
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1月9日,ST中安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被告ST中安向两名投资者支付共计22多万元的赔偿款;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对被告ST中安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下发后,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高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1)招商证券在财务顾问报告中的专业意见,显然与事实情况不符,其在审核涉“班班通”项目 相关材料并出具专业意见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招商证券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案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瑞华会计师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审计业务准则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瑞华会计师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上海高院下发二审判决,判决中安科向两名投资者支付共计22多万元的赔偿款,中安消承担连带责任;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在25%和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上海高院对于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在二审判决中进行了精细的划分,限定了各主体责任边界。律师还指出,此前招商和瑞华两家机构并未被行政处罚,此次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是全国首例未获行政处罚的中介券商被司法追责并生效的案例,对于股民索赔案件来说具有积极意义。
近2000股民索赔6.9亿
根据ST中安发布的公告显示,截至5月14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 1,725 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已经超过6.9亿元。如还有受损投资者可尽快参加索赔。
根据ST中安发布的2020年年报及2021年一季报显示,公司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30.14亿元;归母净利润亏损1.82亿元;。2021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6.6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6303.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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