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2 12:08:22来源:中国证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融资担保行业挂牌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规定的行业分类属于担保服务行业,且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如本指引与上述规定要求披露的部分内容相同的,公司可以采取索引方式披露,避免重复。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指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四条
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当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二章 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本章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针对行业和自身特点,遵循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披露影响其经营活动的重大风险因素,并进一步披露相关风险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司应对措施。
(一)宏观经济变化风险。公司应结合宏观经济政策变动对客户融资需求、经营环境及还款能力的影响,以及公司主要在保行业余额、客户集中度及行业集中度等,分析是否存在宏观经济变化风险,如有,请说明对公司业务开展及经营能力的影响。
(二)行业政策变化风险。公司应结合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制度、监管要求、报告期内政策变动(如有)等,分析并披露行业政策变动对公司业务方向、领域、模式、合规性等方面的影响。
(三)客户信用风险。公司应结合主要在保行业、当年代偿情况、期末在保余额、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等,量化分析客户信用风险情况,以及对公司业务开展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公司应结合自身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代偿回收率、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等,量化分析流动性风险情况,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五)业务集中风险。公司应结合行业集中度、地域集中度、最大十家客户集中度、最大三家关联客户集中度等情况,分析业务集中风险,以及对公司业务开展及经营业绩可能存在的影响。
(六)内部控制风险。公司应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报告期内实际发生的内部控制风险事件及对内控制度的完善情况等,分析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开展相关业务应取得资质的基本情况,包括许可资质的名称、持有人、发证机关、适用范围。
第八条
公司委托外部评级机构进行主体信用评级的,应当披露公司信用评级报告概要。
第九条
公司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新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既往执业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下列风险管理情况:
(一)风险管理概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原则、流程、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以及新建制度,风险识别及风险评估的方法,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代偿损失的核销标准,反担保措施的保障程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包括:对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方法,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暴露的期末数。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包括:影响流动性的因素,反映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以及流动性资产与一年内到期担保责任的匹配情况,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方法。
(四)市场风险管理。包括:因利率、汇率以及其他因素变动而产生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水平,市场风险的管理方法。
(五)操作风险管理。包括: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
(六)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可能对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风险因素,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方法。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当期及上期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担保业务情况分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承保情况:期末在保余额、当年累计担保额。
(二)代偿情况:当年新增代偿额、累计代偿额。
(三)追偿及损失情况:当年代偿回收额、当年累计代偿回收额和累计代偿损失核销额。
(四)准备金情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
(五)集中度情况:最大十家客户集中度明细(客户名称、担保收入及占比、担保余额及占比)、最大三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客户名称、担保收入及占比、担保余额及占比)、行业集中度情况、地域集中度情况。
(六)放大倍数: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
(七)业务质量: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
(八)其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关键性经营数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借款类担保、发行债券担保、其他融资担保三个业务分类披露融资担保业务收入构成(金额及占比);公司存在非融资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其他担保等分类披露非融资担保业务收入构成(金额及占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披露客户构成情况:
(一)开展借款类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小微企业、农户及其他客户的分类披露在保余额及占比、在保户数及占比。
(二)开展发行债券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的分类披露在保余额及占比、在保户数及占比。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所在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或其他行业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行业性重大事件,对公司具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许可资质的变动情况,披露内容包括许可资质类型、变动原因、有效期、取得主体和适用范围等。公司出现影响重要资质有效存续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为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披露融资担保条件是否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日常经营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说明对公司业务开展产生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并作充分的风险提示:
(一)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设立分支机构。
(二)主体信用评级(如有)发生变化。
(三)对单一被担保人的代偿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四)对所有被担保人的累计代偿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
(五)其他可能严重危及公司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十八条
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公司进行定向发行的,应当披露已取得省级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函,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用于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主业,是否使用完毕),具有战略投资性质的企业法人投资者认购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半年披露监事会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的意见、主办券商针对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现场核查报告;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披露季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借款类担保:担保人为被担保人贷款、互联网借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发行债券担保: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其他融资担保: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
(四)行业集中度:行业集中度的计算方法为“单个行业内公司担保责任余额总额/净资产”,行业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五)地域集中度:地域集中度的计算方法为“单个省内公司担保责任余额总额/净资产”。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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