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3 09:54:47来源:股市广播 南财投教基地
案例41 为何变成不能新开合约,只能平仓操作了?
于某与某期货公司的保证金纠纷
案情简介:
于某反映,2017年1月16日期货公司短信通知他,因其持有期货品种风险增大的原因,决定将其保证金的比例从10%提高到20%。由于公司提高保证金比例,导致其在2017年1月17日不能再开新合约,只能做平仓操作。于某认为不合理,因此投诉,要求公司重新下调保证金并免除其平仓手续费。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于某的投诉情况告知公司后,公司反馈提高保证金主要是基于期货交易所调高了该品种的保证金比例,公司为了更好控制风险,因此在交易所的基础上重新调整了保证金比例。经沟通,公司了解到于某并不清楚交易所已对该品种保证金作出了调整,对此,公司对于某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最终于某表示理解。后调解中心回访于某,于某表示问题已解决,并对调解中心表示感谢。
案件评析:
关于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比例,是由期货公司决定的。在本案中,于某与期货公司签订的合同第十三条明确约定,“甲方(期货公司)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另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期货公司是有权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之上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的。因此,于某的诉求并不合理。
本案的启示:
实践中,经常有投资者对期货公司提高其保证金标准出现不解或提出异议,甚至发生争议,尤其是当期货公司提高保证金标准导致投资者保证金不足,需要追加保证金时,更容易引起矛盾纠纷。对此,投资者应当知晓调整保证金标准是期货公司为了满足监管要求、控制风险而设定的合同权利。同时,也应当及时关注,避免因为保证金追加不及时导致被强行平仓。就期货公司而言,在签订合同时,应主动提醒投资者注意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另外,在调整保证金前,应以合理有效的方式公告或通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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