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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调有理|40 为防止违规持仓进入交割月,被强行平仓?

2021-05-22 09:53:44来源:股市广播 南财投教基地

案例40  为防止违规持仓进入交割月,被强行平仓?

李某与某期货公司的强平纠纷


案情简介:

李某反映,其是某期货公司的客户,2017年4月28日当日,其一直在盯盘等待时机予以平仓,但在14:30其持有的5手合约在未接到通知的情况下就被强平(后核实期货公司有通知),因看好短期收益,随即再下单5手鸡蛋1705合约,但该单在14:42分再次被期货公司强平,随后该合约走势与李某预期一致,李某认为期货公司的两次强平对其造成了损失。事后,李某便联系期货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经多次沟通,期货公司对强平事实表示认可,但不认为存在过错,不同意赔偿。李某不认可,因此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投诉情况告知期货公司后,期货公司反馈,称根据交易所规则,个人投资者不能进入交割月。2017年4月28日是鸡蛋1705合约最后一个交易日,为防止李某违规持仓进入交割月,公司便对李某持有的鸡蛋1705合约进行强行平仓。现公司已多次与李某沟通和解释,李某同意撤销投诉,也不再主张赔偿。后调解中心回访李某,其表示问题已解决,已无异议了。

案件评析:

本案中主要是李某不了解交易规则所引起的。《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第一章第四条规定“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因此,本案中的李某临近交割月仍持仓,期货公司是有权在交割月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对不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自然人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本案的启示:

期货交易所是不允许自然人投资者参与交割的。自然人之所以不能参与交割,主要是由交割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对于投资者来说,应加强自身对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业务规则的学习,提前处理持仓,不应抱有侥幸心理,为了套利而违反交割规则,最终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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