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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调有理|39 操作分成的事还是要多留心

2021-05-21 09:52:14来源:股市广播 南财投教基地

案例39  操作分成的事还是要多留心

陈某与某期货营业部的期货交易纠纷


案情简介:

陈某反映,某期货营业部负责人张某安排员工杨某为其开立期货账户,陈某并不知道账户密码,账户是由杨某操作的,并与之约定分成。后陈某不想让杨某操作自己的账户,向杨某要回账户密码,却发现已亏损了15万余元。陈某认为是张某安排杨某操作自己的账户导致亏损,因此投诉,要求营业部赔偿其15万余元的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投诉情况告知营业部后,营业部反馈称杨某并非营业部员工,而是居间人,陈某是通过居间人介绍开立期货账户的。负责人张某是在处理投诉时才认识陈某的,所以不存在安排工作人员为陈某开户的情况。公司客服人员对陈某进行了开户回访并提供了录音,内容包括:是否知晓杨某是其居间人、要定期了解自己账户的资产及交易情况等,并重点提示:公司和工作人员以及居间人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代客理财和配资服务;同时注意密码保密。调解中心回访陈某,告知其根据回访录音,显示其已知晓杨某是居间人,同时期货公司告知其工作人员和居间人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客理财等,并提醒妥善保管密码。陈某表示忘记回访内容,因此调解中心终止调解,并建议陈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居间人杨某之间的经济纠纷。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关于投资者与期货居间人全权委托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期货居间人是接受期货公司或者投资者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并非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且在开户时,期货公司已通过回访告知陈某杨某是居间人,并提示杨某委托居间人进行或交易的风险。因此,陈某的诉求是不合理的。

本案的启示:

期货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合同前,应当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资者居间人与期货公司的法律关系,并提醒投资者委托居间人进行交易的风险。就投资者而言,应慎重考虑全权委托居间人进行期货交易。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居间人订立委托理财协议,投资者是不能就全权委托居间人进行期货交易发生的损失向期货公司主张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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