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7 09:48:11来源:股市广播 南财投教基地
案情简介:
甘某反映,其购买了某基金公司发行的某只基金。2018年4月13日甘某拨打基金公司的客服热线咨询该基金的资金投向时,被告知:“我们无法公布。”甘某便问询为何无法公布,对方未给其解释。甘某对此不满,认为基金公司有义务告知其所购买的基金投向。故投诉要求基金公司对无法公布基金投向的问题给予合理解释。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甘某的投诉情况告知基金公司后,基金公司立即调查有关情况。后基金公司回复调解中心,称经核查,甘某当时咨询客服关于基金当前持债情况以及实时投向情况,客服人员就回复甘某,基金经理对该基金的实时配置情况是无法实时披露的,但会通过季报来公布,同时告知甘某该基金的大致投资方向主要是可转债、企业债、金融债等。公司接到投诉后再次向甘某解释,甘某表示投诉之后也咨询了其他的基金公司,回复也是一样,了解到不实时公布资产组合是合法的,已无异议。后调解中心回访甘某,甘某表示问题已解决,并对调解中心表示感谢。
案件评析:
本案是因甘某不熟悉基金的信息披露规则而引发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十七条的规定,季度报告中会公布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因此,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是每季度才公布一次,并不是实时公布的。
本案的启示:
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先了解一些基本的投资知识,从而有利于自己更好地进行投资,同时也会减少一些投资中产生的困惑。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向投资者解释相关问题时,最好直接告诉投资者公司相关做法的法律依据,不要简单的说“无法公布”,而要告诉投资者根据国家什么规定,公司无需实时公布基金投资组合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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