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8 09:46:04来源:股市广播 南财投教基地
案情简介:
周某反映,此前购买了某基金,2018年2月11日其通过手机软件卖出该基金,但资金一直未到账,后发现是自己绑定的银行卡号有误。2月12日其就此事咨询该基金公司客服,客服告知需提供一些资料才能更改卡号。2月22日其向公司提交资料,2月24日收到办理成功的短信提醒,但其发现资金一直迟迟未到账。周某不认可,认为汇款出现错误时资金应该自动返还至基金账户。因此,该基金公司存在拖延其资金到账的行为,故致电投诉,要求该公司尽快返还资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周某的投诉情况告知基金公司后,基金公司反馈称,周某的款项已于2月26日(周一)到账,周某的业务是2月24日才办理成功,由于相隔周末时间,因此资金要到2月26日(周一)才到账,公司并不存在拖延到账的行为。后经沟通解释,周某已无异议了。调解中心回访周某,周某表示仍是不理解汇款出现错误时资金没有自动返还至基金账户的问题。后调解中心向周某解释相关规则,最终周某表示理解,并对调解中心表示感谢。
案件评析: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发生变更,且未向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提出申请,致使资金无法返还基金投资人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将资金分别存放于销售归集总账户、支付归集总账户,并记录明细。”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本案中周某退款失败的款项,基金公司只能存放于支付归集总账户,待周某成功变更银行卡账户后,再重新退回,这也是为了保护周某的资金安全。因此,基金公司的操作是有依据的。
本案的启示:
建议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在向投资者解释问题时,如果投资者不相信,则应查找相关依据,从而增加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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