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5 09:37:33来源:股市广播 南财投教基地
案情简介:
姚某反映,其于 2015年12月16日前往营业部申请开通创业板,期间营业部工作人员要求其填写很多资料,办理过程很繁琐。12月18日其欲购买创业板的股票,却发现无法交易,姚某认为营业部就是有意刁难,并没有帮其成功开通创业板交易,因此投诉,要求营业部给予合理解释,并立即帮其开通创业板。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姚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营业部后,营业部反馈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由于姚某是2014年底开户,交易经验未满两年,需T+5 日(即2015年12月23日)才能正式开通交易权限,因此姚某在12月18日是无法交易的。现已再次向姚某解释相关规定,姚某表示理解。随后调解中心回访姚某,其称营业部已解释相关规则,已无异议。
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是姚某不清楚相关规则所引起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交易经验不足两年的客户,营业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讲解风险揭示书内容,提醒客户审慎考虑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客户仍坚持直接参与创业板交易的,营业部应严格要求其在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和特别声明,同时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对相关工作进行确认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或签章”。从上述规定可知,由于姚某交易经验尚未满两年,所以其开通创业板的手续相对复杂,需另外签署风险揭示书和特别声明。
另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如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在按照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时,应当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风险揭示书必须由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因此本案中姚某创业板的交易权限在12月18日并未正式开通,需T+5 日(即2015年12月23日)才能正式开通。
本案的启示:
投资者应审慎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牢记“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并非立即就可进行交易的,要分情况来说,如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是签署相关文件两个交易日后就可进行交易,若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则是签署相关文件五个交易日后才可进行交易。就证券公司而言,应当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客户的相关信息,做好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及适当性匹配,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开通和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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