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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调有理|25 违规开立三板账户,后果只能自负

2021-04-12 09:36:30来源:股市广播 南财投教基地

案例25 违规开立三板账户,后果只能自负 

周某与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的新三板开户纠纷

案情简介:

周某反映,称其通过微信认识何某,何某多次向其推荐新三板某个股,并表示“您到与我有合作关系的某证券营业部开户,只需带身份证及银行卡,并交纳3万元的开户费就可以办理。开户后就购买该股票,持有4至6个月卖出,可获得2至3倍的收益。”周某听信后便到该营业部开通新三板账户,并根据何某的指示购买了该股票,持有6个月后欲卖出,但一直无法交易。周某拨打何某电话多次,但始终无人接听。后了解到自己根本没有开通新三板账户的资质,便就此联系营业部,却被告知“你开户时已提供了银行流水等相关开户资料,符合开通新三板账户的条件。”周某不认可,称自己向营业部提供的开户资料都是别人帮其制作的,营业部违规帮其开通新三板账户。因此投诉,要求营业部赔偿损失并退回3万元的开户费。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周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营业部后,收到情况说明,称经审查,营业部为周某开通新三板账户时,已审核其提供的材料,并进行了录音录像、风险揭示及电话回访等程序。另外,营业部与何某没有有任何合作关系,没有收取3万元的开户费,营业部员工也不认识何某。目前营业部与周某沟通,了解到周某是通过微信认识何某的,何某前期一直向客户宣称交易新三板会带来可观的收益。由于周某本人仅有100万元,也没有相关工作经历,何某一方面让周某向别人借钱,另一方面帮周某伪造了一份任职某私募基金公司的工作证明,并收取周某3万元的开户费。对此,周某也承认由于利益驱使,轻信了何某,但还是认为营业部不应为其开户,坚持要求营业部予以补偿。鉴于双方在简易调解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双方同意,本案转由调解员调解。在调解员的调解下,营业部也承认在开户审核方面存在不足,但由于双方差距一直较大,未能协商一致,因此终止调解。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则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纠纷。本案的焦点在于营业部是否妥善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中心及调解员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便发现周某提交的在职证明上的公司地址、总经理姓名等信息与公示的并不相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主办券商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提交的相关材料,并与投资者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营业部对客户提交的材料是有审核义务的。但本案中营业部工作人员只是通过致电在职证明上留存的电话去确认周某的任职信息,后续并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去验证在职证明的真实性。因此,该营业部在开户环节方面未尽到充分的审核义务,在客户适当性管理方面存在不足。

另外,本案中的周某只有100万元,通过多方举债才凑齐500万元,同时其并未在私募基金公司就职,在职证明是由何某帮其伪造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二)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具有前款所称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人员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周某明显不符合新三板的开户条件,但周某在高收益诱惑下无视投资风险,明知自己在资产及经历等方面不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仍向营业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户并签署《承诺书》,确认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及财产的合法性,因此,周某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本案的启示:

适当性管理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保护,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基础。就证券公司而言,应认真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持续强化“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责任意识,采取必要的措施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资金情况、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严格审核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充分揭示风险,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另外,通过本案例,提醒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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