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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易发有私募股权基金类纠纷?来听好!注意规避!

2020-08-09 20:47:47来源:股市广播 南财投教基地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类型之一,因其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等优势,受到投资者的喜爱,但在投资浪潮中也引起了不少争议与纠纷。

本期节目的嘉宾,是来自广东私募基金协会理事单位——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的莫成哲律师,莫律师所在的王琪律师团队,主要面向金融证券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以及企业重组、并购、上市相关的业务。基于工作中的实战经验,莫律师将给大家分享私募股权基金内部纠纷的一些案例评析。


私募股权基金的内部纠纷


基金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为图方便,可能会为投资者设立一些特别优待的条款。例如,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对投资者承诺保底收益。表面上看,这种条款确实是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但是一旦该基金到期,这些条款反倒会成为投资者与私募机构之间产生争议的一个主要原因。所以我们就把这种争议定义成私募股权基金的内部纠纷。

莫律师团队根据司法案例库中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方面的一些关键词,从全国的司法案例中筛选出247份裁判文书,并对它们进行了逐一分析,希望能从中提炼出相关的知识和策略,帮助投资人了解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挑战和应对挑战的方法。

这次筛选得出的数据显示:2017年时,基金内部纠纷数量最多,共75件。2018年发生了67件,2015年发生了55件,而2019年仅发生19件。

地域方面的数据显示,全国私募股权基金内部纠纷发生数量排前三的地区,分别是北京市、上海市和云南省,广东省发生了17件,排在第四位。前三位分别发生了8661件和24件,远超其他省份的数量。

通过对基金内部纠纷争议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得出的数据显示,不仅是一百万到五百万之间,这样投资额较大的纠纷数量发生较多,五十万以下的小额投资发生的纠纷数量也排到了第二位,这说明司法纠纷其实离我们并不远。


基金内部纠纷发生最高频的争议焦点问题


莫律师表示,通过对筛选出来的240多份裁判文书整理归纳和挑选之后,他们发了现在司法判例中最集中的一个争议焦点,就是投资者和基金运营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合伙协议的法律性质。合伙协议是投资者与基金运营主体之间合伙关系的前提性文件,所以它就会成为一个基金内部纠纷发生最高频的争议焦点问题。

某些基金为了吸引投资者,会在合伙协议中设定很多表面上对投资者非常有利的条款,但这些条款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导致最后投资者的利益没能得到保障,投资收益无法收回,无法分红,无法转让,从而引起纠纷。

这会给我们投资者带来什么风险?

很多投资者只想收益,不想承担基金亏损,导致部分合伙企业、基金为吸引投资者,会在合伙协议上承诺保本投资,让投资人收取固定的利息。实际上,很多法院将这种情况判定为: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还有一些投资者,不想以自己的名义出面签约,而会使用其亲友的名字,这样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作出有利于投资者的裁判。一些法院对存在“只享有投资收益而不承担基金亏损”这类表述的协议,甚至会直接判定其无效。

对于上述的这些危机防范,莫律师给出的建议是:投资者们一定要谨记,无论是亲人还是朋友,哪怕相互之间的关系再好,在签订相关的投资协议时,也要留意基本的法律要求,以及合伙协议所要求的入伙的程序,尽量多地进行相关事项文本的留痕,尽量规避有纠纷产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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