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投教基地

谨防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

2021-04-02 13:24:07来源:股市广播 南财投教基地

主持人: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听《金融大讲堂》。

 

邹局:主持人好,大家好!

 

主持人:平时我们也经常会接触理财产品、各种投资机构,有时候也会碰到各种打着私募基金旗号的活动,怎么甄别呢?我们先请邹局来介绍下基本的认识?

 

邹局:好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市面上的金融产品越来越多。那么在这些金融产品中,有一种叫做私募基金,国家对他的发行有着严格的、特别的规定。但是现在社会上有一些机构打着私募基金的旗号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也严重地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我们投资者应掌握了解私募基金的规范要求,从而不断提高识别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避免上当受骗。下面,我首先讲讲私募基金规范要求:

(一)不得公开募集。私募基金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那么就是说不能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任何公开方式募集的私募基金均涉嫌违法。

(二)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这里所说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其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也就是说,投资者至少要有100万元的现金,而且这100万元只能投资于一个私募基金,他才称得上是合格投资者。任何向非合格投资者的募集行为均涉嫌违法。

(三)不得承诺保底保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承诺保底保收益,则涉嫌违法。

(四)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数量。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基金,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其他形式的基金,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超过人数限制的,均涉嫌违法。

 

主持人:以上是一些“硬门槛”,但是不法分子经常也会打擦边球,如何识破嫌疑,提供警惕?

 

邹局:接下来,我再为大家讲解下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或者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会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大家通过以上两种特征的对比,就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在募集的方式上,前者是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后者是以公开方式募集,在对投资人的要求上,前者要求100万元起,后者则没有这样的要求,在投资回报上,要求前者不能给予承诺,而后者则往往承诺还本付息,在募集对象上,前者面对的特定的群体,后者则面向广大社会公众。

 

主持人:那有请邹局给大家分享一些具有启发性的案例?

 

邹局:好。据中国新闻网2014 11 4 日报道,原广州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卢某于2011 年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了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3 年发行了一个专门瞄向高端客户钱包的进取九号私募基金项目,口头吹嘘该项目有价值高达3 亿元的土地和物业作为抵押,同时许诺投资人每投资人民币100 万元以上3 24 个月可对应获得6.5%14%的年化收益。该公司将募集的资金贷给某服务公司使用,收取每年24%的利息及费用。该服务公司于2014 9 月垮塌,总计亏空高达人民币3.1 亿元的投资款,违法行为最终暴露。该案牵涉投资者270 余人,涉案金额7 亿余元,成为广州市天河区有史以来第一单以私募基金为幌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3 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主持人:骗子们都会把项目包装得看似很吸引很靠谱,确实要多注意,还有其他的例子吗?

 

邹局:据中国广播网2014 3 17 日报道,2006 7月至2012 8 月期间,时任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梅晓春以公司名义,虚构公司拥有大庆龙华石油化工、芜湖联众石油化工、唐山金源鸿基镁电池、比特盾科技等多家公司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委托代理投资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投资购买公司项目股份或代理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到期保本回购为诱饵,先后在北京、长春、大连、鞍山等地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 亿余元,并将8600 余万元非法占有,给被害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2014 3 17 日,相关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公安收押。

 

主持人:我们来总结一些共性,供大家参考吧!

 

邹局:在这里跟大家做个点评。以上案例有两个特别明显的要点,一是承诺到期高额回本或保本保息。如案例一中承诺每投资人民币100 万元以上3 24 个月可对应获得6.5%14%的年化收益,这里跟我们刚才所说私募基金不得承诺保底保收益是相违背的。又比如案例二,他是先后在北京、长春、大连、鞍山等地向社会公众推广,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与跟我们刚才所说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募集相违背。

 

建议: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高度警惕各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要对承诺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募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私募基金等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大家在投资私募基金时,要注意年化率过高的风险,遇到保本保息的承诺,心里要打多几个问号。

 

主持人:好,今天非常感谢广州天河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副局长邹胜,邹局给大家做的分享,谢谢您!

 

邹局: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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