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2 18:05:57来源:投资快报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庞大集团(ST庞大,601258)投资者索赔案传来最新消息:日前,经一审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该案3名原告投资者与被告庞大集团达成调解协议。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主理该案的吴立骏律师表示,已有调解结案预示着后续该系列案件进程或将加快,但鉴于庭外调解方案通常赔付比例较低,吴立骏律师代理的投资者多数选择坚持诉讼,等待进一步的司法判决。
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庞大集团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8年7月3日,证监会依法对庞大集团、庞庆华信披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庞大集团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庞庆华给予警告并两责并究处以90万元罚款,另2名责任人被警告并分处30万元、15万元罚款。经查,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3月4日,庞大集团董事长庞庆华作为信披义务人披露的庞大集团《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就其一致行动人信达民公司大宗交易减持11600万股庞大集团股份事项,庞庆华未如实披露该交易实际受让方系其个人控制的关联方,庞庆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当时仍实际控制和拥有该部分股票的事实,并遗漏披露其通过涉案收益互换进行融资的安排。庞大集团《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亦相应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二、 庞大集团未按规定披露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冀东物贸、中冀贸易在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间发生的合计金额24.56亿元的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
三、庞大集团未披露2016年10月24日至2017年3月27日其因涉嫌内幕交易被公安机关调查、销案的相关事实。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2018年10月,部分庞大集团股民起诉索赔获法院立案。在经历了管辖权异议裁定、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在先等波折后,2020年9月15日下午,该系列民事索赔案在唐山中院迎来首场一审开庭,原告被告双方围绕庞大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揭露日认定、与投资者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扣除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损失如何计算等焦点展开法庭交锋,法院未当庭判决。
吴律师提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凡在2015年3月2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间买入ST庞大,并在2017年5月2日收盘后仍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可提交获赔报名申请。
需要提醒的是,该案诉讼时效将于2021年7月3日之前届满,投资者须在此之前主张权利才有获赔可能。2017年3月末、6月末,该公司股东人数分别多达31.19万户、43.33万户,推定应有数以万计的受损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适格投资者宜在仅剩的九个多月时效内抓紧报名起诉,以免错过诉讼窗口失掉获赔良机。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重整成功的ST庞大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明显改善,意味着原告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大为增加。中报显示,ST庞大今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09.46亿元、净利润4436.30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6.72%、103.70%,公司预计2020年1-9月的净利润同比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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