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25 15:00:31来源: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纠纷概要:
投资者A反映,其于2025年1月21日通过B基金公司APP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全部C基金份额,后发现账户中仍有部分份额未赎回,待其再次操作赎回时,因净值波动导致收益减少约500元。经与公司沟通得知,因曾使用两张银行卡申购C基金,需分卡操作才能全部赎回。其认为交易界面提示不足,遂申请调解,要求公司赔偿相应收益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受理后,首先向B基金公司核实相关情况。经了解,投资者A在2023年5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曾分别通过两张银行卡申购C基金。截至2025年2月21日,两张银行卡账户分别持有该基金378,160.48份和34,355.65份。投资者A于2月21日赎回第一张银行卡的全部份额(378,160.48份,净值1.3196元),三天后赎回第二张银行卡的剩余份额(34,355.65份,净值1.3147元),期间赎回收益差价为168.17元(已扣除0.1%赎回费)。关于多卡申购的特殊赎回要求,公司除了在交易界面的常见问题一栏专门列了“购买基金的钱能否赎回至其他银行卡”的问答,还在赎回界面显示每张银行卡的最大可赎回份额。
在调解过程中,投资者A对“原卡进出”的交易规则提出质疑,认为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有权选择将赎回款项入账至其名下的任意银行卡。调解员耐心倾听投资者A的诉求后,一方面引用《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基金销售协议等的规定,归集、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并将赎回、分红及未成功认购、申购的款项划入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使用的结算账户”,向投资者A详细解释该规定是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及防范洗钱风险,并非侵犯其财产支配权,因此投资者A需通过两张银行卡方可将C基金的份额全部赎回;另一方面指出B基金公司对于“原卡进出”的交易规则虽有提示,但查询路径较为隐晦,建议B基金公司进一步优化交易界面设计,如通过弹窗提醒多卡持仓或增加一键查看全渠道持仓功能以提升用户体验。最终,B基金公司承诺后续优化服务体验,双方达成和解。
启示与建议:
结合本案,建议投资者在进行基金交易时,核对交易界面显示的交易份额、交易金额是否与自身交易目标一致,避免因多卡持有或其他原因导致交易失败。同时,应增强对基金交易规则的理解,特别是“原卡进出”等涉及资金安全的重要原则,充分认识其在防范洗钱、保障资金安全方面的作用。在操作过程中,如对交易流程或份额显示存疑,应及时通过官方客服渠道咨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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