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3 13:58:46来源:投资快报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根据监管部门调查,海印股份违法事实如下:2019年6月12日,海印股份发布《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公告》,称公司拟与许某太、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展用于防治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产业化运营的相关事项,披露了合同签署情况、合同方介绍、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此,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海印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1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部分购买了海印股份公司债的投资者同样可以加入到维权队伍中,律师提示投资者,如买卖公募债券因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完全可以提起索赔,即使最终全部兑付,也不影响债券投资者索赔的推进,因为债券的兑付和因虚假陈述侵权提起的索赔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目前国内已有公募债索赔的先例,即超日债索赔。
海印股份已收到证监会正式处罚,投资者已经可以准备诉讼材料。因为在2019年6月25日,海印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所以本案的揭露日为2019年6月25日,根据现有信息和法律规定,维权律师确定海印股份的索赔条件为:在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24日之间买入海印股份股票,并在2019年6月25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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