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04 16:01:04来源: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纠纷概要:
某证券公司客户何某反映,早期开通了老三板交易权限,期间一直能正常交易。公司几年前曾致电,要求其通过线上或线下办理相关手续。近日才发现公司以未办理为由,永久停止其老三板交易权限,其认为不合理,因此申请调解,要求公司给予合理解释并尽快恢复其老三板交易权限。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介入后,公司反馈,经排查发现客户何某未签署《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书》《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业务风险揭示书》。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公司多次通过APP弹窗、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其补签,但何某一直未完成相关文件的签署,因公司未能确认何某是否知悉相关交易风险,出于保护客户的角度,于2019年6月暂停了何某老三板交易权限。后调解员与何某沟通,何某表示未意识到不补签会被限制交易权限,若知道后果严重性,会抽空到现场补签。对此,调解员查看了公司的相关通知记录,内容中并没有告知客户不补签的相应后果。
在了解上述情况后,调解员结合《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与双方解说,一方面向何某阐明,《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投资者参与公司股票转让,应当委托托管券商办理。托管券商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公司股票转让的各类风险,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投资风险的基础上签署《风险揭示书》,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列明投资者接受并遵守本办法”,可见公司要求补签是执行上述规定,何某应及时签署相关文件。
另一方面,调解员也向公司指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主办券商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相关业务或者限制其交易权限。”因此,公司通知提醒时,应明确告知客户不提供信息或不签署文件的后果,否则限制客户交易权限容易引起纠纷。对此,公司表示会尽快优化通知内容,进一步提升客户体验。
最后,在调解员的指引下,何某重新到现场签署了相关协议及风险揭示书,证券公司也及时恢复何某老三板的交易权限,双方达成和解,何某也对调解员的解释和帮助表示感谢。
案件启示:
通过本案,提醒投资者应积极配合经营机构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除如实提供信息、关注通知提醒及补签协议外,还应主动了解和掌握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则,唯有增强规则意识、及时完成相关手续,才能有效保障自身交易权利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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