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8 12:46:46来源:广东股市广播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案情简介:
黄某反映,其持有某只股票于2017年5月16日进行配股,营业部发送了短信,但其认为短信内容通知不到位,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未告知需主动操作配股、如不配股视为放弃等内容。黄某在自己的交易软件上看到该股票的配股号,以为是自动配股,导致其未成功配股,因此投诉要求营业部补偿未成功配股的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黄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该营业部后,营业部向调解中心反馈,营业部分别于2017年5月18日、19日向黄某发送配股短信,提示客户配股缴款截止日及配股价,同时短信中清晰列明营业部的咨询电话,客户有疑问可随时致电咨询。黄某投诉后,营业部联系黄某向其解释,配股方案属于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在上市公司主页、各大财经媒体和交易客户端均可查询到配股提示性公告,公告也明确提示“逾期未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认购权”,营业部短信通知只是辅助形式,但黄某不接受该解释,其对短信中未明确告知其进行配股操作仍持异议。由于黄某与营业部未达成和解,黄某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员调解,后经调解员调解,黄某与营业部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是因黄某不懂配股规则而发生的。投资者应当了解的是:配股必须要由投资者主动缴款购买股票才能配股成功的,证券营业部或上市公司是不会为投资者自动配股的。另外,经了解,本案中营业部之所以没有在短信中告知投资者配股要主动操作购买股票,是因为营业部担心万一配股后股价下跌,投资者可能会怪罪营业部。
本案的启示:
投资者购买股票后,平时应多关注有关发行股票公司的公告等信息,对于发行股票公司的有关公告,应详细阅读,不懂的地方可以咨询上市公司或证券营业部。对于证券营业部来说,从投资者教育的角度来讲,可考虑在短信中提示配股需要投资者主动操作购买股票的,如果担心风险,可以在短信中增加提示风险的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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