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31 10:28:01来源: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纠纷概要:
投资者A反映,在某证券公司开立融资融券账户,证券公司在维保比例略低于130%且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就强平账户,导致损失5万余元;此外,融资融券账户内仍有资金,却被系统多次提示“禁止开仓”,其认为证监会取消了最低维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的统一限制,公司上述做法不合理,因此申请调解,要求证券公司给予合理解释并赔偿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员介入后,向证券公司了解到:一是投资者A临柜办理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承受能力与风险等级匹配,相关合同签署完整,所签署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等文件明确约定了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等内容。二是当投资者A的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曾通过系统发送短信通知,同时客户经理也多次以微信的方式提醒其增加担保品,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防止被强平。关于投资者A提及“证监会取消了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的统一限制”的说法,调解员查看了证监会官网2019年发布的要闻原文:取消了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的统一限制,交由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资信、担保品质量和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与客户自主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调解员根据原文向投资者A耐心解释,规则调整后虽然不再统一规定维持担保比例最低限,但并不是取消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只是将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将交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自主约定,且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客户融资融券账户维保比例低于平仓线130%时,公司有权对其账户实施强平,因此证券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
另外,对于融资融券账户被禁止开仓的问题,证券公司反馈,为加强高龄客户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工作,公司要求75岁以上客户原则上不予新增负债,并在逐步了结负债后停止授信。投资者A属于存量75岁以上客户,公司通过系统、短信等方式提示后,才限制其账户的融资买入功能。针对上述情形,调解员从另案了解到目前监管部门对于证券公司同类型的做法未认定为违反现行证券法律法规。据此,调解员就该情况详细和投资者A说明,消除先前的误解及疑虑。
后经调解员反复沟通协调,投资者A的情绪有所缓和,表示理解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政策及监管认定,主动放弃了赔偿主张。证券公司也向投资者A承诺,后续会进一步优化服务,加强交易规则方面的解释说明,做好通知提醒工作,最后该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启示与建议: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丰富,不少投资者通过自媒体小作文、短视频、微信群及直播间等方式了解监管政策和动向,但这些非官方解读往往有误,造成投资者对监管政策的认识偏差。建议投资者要主动关注监管部门、权威媒体发布的公告和政策解读,养成从源头获取或验证信息的习惯,培养独立思考和识别虚假信息的能力,从而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此外,投资者还要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了解与证券公司签署的有关风险揭示书及合同内容,正确认识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特性及业务风险,合理运用融资融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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