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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索赔需知悉的三大法律小常识 2013年底以来新增ST特信、*ST银江、中核钛白、*ST龙宇等 近50只股票的受损股民有望索赔

2024-05-16 22:17:22来源:投资快报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又到一年一度5.15投资者保护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再度成为中小股民关心的热点话题近年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秉承信披违规“零容忍”的态度,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蹭热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违规担保、大股东资金占用等信披违规行为持续进行惩处。

仅从2024年4月30日至今,就有多家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例如沃华医药(002107)、中核钛白(002145)、南京新百(600682)、ST摩登(002656)、ST华铁(000976)、汇金股份(300368)、*ST中利(002309等等;又有多家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披违法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例如:ST奥康(603001)、ST阳光(600220)、海峡创新(300300)、特发信息(000070)等等。此外,ST龙宇(603003)、莲花健康(600186)、 广汇物流 (600603)、 东方通 (300379)、  汤姆猫 (300459)、 福达合金 (603045)、 天域生态( 603717)、金利华电(300069)、 易成新能 300080)等上市公司则收到了证监会监管措施决定。

上市公司或实控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不仅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还可能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违法行为与投资者的交易及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理应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近年,很多中小投资者在受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侵害时,不再选择观望,而是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将上市公司或实控人以及高管、中介机构等告上法庭。

目前中小投资者主张索赔权利存在三大需要知悉的法律小常识

(一)中小投资者起诉不再需要提供行政处罚书且诉讼时效从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的规定,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不必再等待处罚决定,只要发现上市公司涉嫌信披违规的证据且该虚假陈述被揭露或更正的,投资者就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二)通常情况下,中小投资者通常需要到上市公司所在省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常有中小投资者咨询是否能在其自己的所在地法院对上市公司提起虚假陈述之诉。其实,新司法解释中对哪些法院有管辖权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新司法解释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因此,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并非中小投资者认为的可以在其所在地进行起诉和管辖。

(三)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变脸”后,在符合一定标准的情况下,投资者也可依法索赔。

《司法解释》第六条:“……(一)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二)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三)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前款所称的重大差异,可以参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认定。”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虽然是预测信息,但是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存在编制业绩预告时未遵循会计准则或上市公司未进行妥善的风险提示或上市公司未及时修正等三种情形下,即便是预测性信息,上市公司仍应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主要证券索赔案件,据《投资快报》记者从代理律师处获悉,目前有15只股票索赔案已有一审或二审的胜诉,且从2023年底至今,新增了约50只股票的可索赔信息供投资者参考。其中近期新增的索赔案包括:*ST银江(300020)、ST易联众(300096)、*ST龙宇(603003)、中核钛白(002145)、ST英飞拓(002528)、天宜上佳(688033)凯撒文化(002425)智云股份(300097)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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