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3 13:55:15来源:投资快报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提交以下证据:
(一)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三)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案例分析: 股民提起虚假陈诉赔偿之诉,是要确定被诉公司具有如上所诉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与错误预测等事实,这些事实的判断不是凭借任何人的主观臆断,而是以证监会经过调查确认后做出的处罚决定为基础,或为财政部等行政单位做出的处罚决定,若案件情节严重,伴随刑事审判,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判文书也可以作为依据。“嘉宝实业案”中,中国证监会对嘉宝实业年报中的行为进行调查确认后,对其作出了《关于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罚字2000监40号)。该决定即为股民需要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
除了以上机关的证明文件,股民还需要出具证明自己身份的文件,及自己进行相关股票交易的文件,如股东账户、股票交割单等。
具体到“嘉宝实业案”中,上海市股民彭某在阅读了嘉宝实业1998年年报后,分别在1999年6月、7月买入嘉宝实业股票1000股,但其后发现嘉宝实业公司情况并非如其年报所称,并在获悉嘉宝实业被处罚后,将所持股票先后于1999年7月,2000年10月、12月,2002年1月抛出,包括股票买卖差价、佣金、印花税等合计损失1312.32元。与此损失相应的股票交割单、发票、缴税凭证等,都可作为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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