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投教基地

有调有理(第二季) | 32 扣税规则很重要,主动了解不可少

2024-05-07 17:32:31来源: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一、纠纷概要:

何某反映,其于2022年6月通过某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A上市公司股票于2023年7月分红,其于2023年8月卖出该股票。近期发现证券公司多收取了自己的红利税,联系公司却未能得到合理解释,因此申请调解,要求证券公司给予合理解释并退还多收取的红利税。

二、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受理纠纷后,及时安排调解员跟进处理。调解员首先向证券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得知何某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期间共计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5500股。2023年7月13日是A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权登记日,何某于2023年8月共计卖出A上市公司股票1000股。由于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需征收红利税,因此何某卖出的1000股需交红利税。在调解过程中,考虑到何某年纪较大,为做好解释工作,调解员建议证券公司安排工作人员直接登门拜访,采取面对面的方式,现场计算出红利税的扣税金额,经多次反复解说,最终何某表示理解,并致电调解中心表示感谢。

三、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是何某不理解红利税的征收规则所引起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需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A上市公司202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因此何某卖出1000股应交红利税(1000/10)×1.2×0.5×0.2=12元。

四、启示与建议:

投资者应加强对红利税征收规则的学习,若对证券公司收取红利税的金额有异议,建议先向工作人员咨询,不应未经了解就主观认为证券公司收费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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