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26 10:47:34来源:投服中心
一、案情概要
投资者白先生通过某直播平台认识了期货居间人张某。张某声称如白先生在某期货公司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可由专业导师李老师免费向白先生提供期货交易指导。张某向白先生提供了李老师的直播课程,白先生随后在某期货公司开立交易账户,张某为居间人。开户成功后,白先生根据李老师的交易建议进行期货买卖操作。2个月内,白先生亏损近5万元。白先生认为期货公司与张某串通欺骗其从事期货交易并要求期货公司赔偿其5万元,双方协商无果后,白先生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
二、主要争议
一是张某是否履行了居间人的义务,是否存在“带单喊单”的行为;二是期货公司是否对居间人履行了管理职责;三是期货公司和张某是否应该对投资者白先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案后,分别向期货公司和张某了解情况。期货公司称,白先生开户时其已依法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依法依规对白先生进行风险评测及匹配,并多次提示期货交易风险;开户后,期货公司依法开展期货经纪业务,公司员工未向白先生提供任何交易建议,而且白先生所指的“李老师”不是其员工,不存在任何串通欺骗投资者进行交易的情形。但对于居间人张某确实疏于管理,没有向投资者提示居间人的权利义务。调解员向白先生核实,所谓的“李老师”除开展期货交易视频直播教学,日常还通过微信向白先生发送其他人听取其建议后的投资成果,并向白先生发送详细、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内容包括期货品种、合约名称、方向、价位、止盈点、止损点等,经过对比聊天记录中“李老师”发送的交易建议与白先生的历史交易记录发现,证明白先生确实是按照交易建议进行交易。张某也承认,其作为居间人介绍“李老师”给白先生的目的是从事“带单喊单”业务,以此吸引投资者,并逃避监管责任。最终,经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组织调解,期货公司及居间人张某同意退回部分交易佣金及返佣,三方当事人就调解方案达成共识,并签署调解协议。
四、案例启示
居间人在期货行业规范发展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不规范、不正当的期货居间行为有时也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由于居间人非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不属于证券期货监管的直接监管对象,所以目前对居间人的管理和约束主要通过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来实现。在行业自律层面,2021年9月中期协颁布实施的自律规则《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对期货居间人的明确规范管理要求。虽然期货公司和居间人的民事委托法律关系导致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半径仍然十分有限,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部分“带单喊单”行为因涉嫌刑事犯罪,甚至受到刑事处罚。
无论是居间人还是期货公司均不可在展业活动中存侥幸心理,居间人应严格遵守居间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居间合同约定,期货公司应压实居间人义务,加强内控管理,对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投资者应当远离“带单喊单”行为,了解其违法违规性和致损后维权的困难,牢记“投资有风险”,充分评估期货投资的风险和自身的承受能力,为自己的期货投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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