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4 17:23:27来源: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纠纷概要:
蒋某反映,其于2023年3月15日通过某平台申购一只基金,后于4月3日赎回,其持有该基金已明显超过七天,仅需按1%来收取赎回费。但基金公司却按2.63%来收取。为此,蒋某联系客服问询原因,客服人员称“收益超过5%,会收取15%的管理费。”蒋某对此不认可,表示基金公司未提前告知其当收益超过5%会收取管理费。其认为公司无权额外收取该笔费用,因此申请调解,要求基金公司退还多收取的手续费。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受理纠纷后,及时向双方了解相关情况。经了解,《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且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则,结合产品特点和投资者的需求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且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均明确说明基金管理人按持有人每笔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附加管理费,其中对每笔基金份额年化收益率超过5%的部分,按15%比例提取附加管理费。因此,基金公司有权收取蒋某附加管理费,且该笔费用收取的标准亦符合合同约定。
随后,调解员与蒋某取得联系,在沟通中了解到蒋某购买基金时只浏览了申购界面上交易规则一栏中对于手续费的相关规定,便认为该基金只涉及手续费的收取。当发现基金公司最后收取的费用与自己计算结果有所出入时,就误认为基金公司乱收费。在梳理纠纷缘由后,调解员耐心向蒋某解释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关于附加管理费的规定,最终蒋某表示理解和认可。
启示与建议:
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除了要主动浏览交易界面的相关提示,还需详细阅读拟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如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较全面地了解自己所购买的基金产品,避免“盲目”购买产品。
基金公司应继续加强与第三方代销机构的沟通,定时检查代销渠道合规性,敦促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完善风险提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了解所投资基金的相关信息,如本案中对于交易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代销机构应尽可能在购买界面上做好说明,提前告知,避免投资者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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