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6 15:45:13来源: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纠纷概要:
孙某反映,其在某证券营业部开通了新三板创新层交易权限,因新三板行情不好,所以一直未进行交易。近期欲购买某新三板股票,发现被限制买入,随后联系营业部,被告知“经后续评估,由于账户资产不符合要求,所以被限制交易。”孙某不认可,认为营业部未经其同意就限制其交易十分不合理,导致其错过了买入该股票的最佳时间,因此申请调解,要求营业部尽快帮其恢复交易权限并赔偿相应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介入,了解到孙某于2021年9月开通了新三板创新层交易权限,截至2022年9月,其账户总资产约40万元。公司根据适当性管理规定,每年需定期对开通新三板交易的投资者进行持续评估。由于持续评估时孙某资产远低于规定的标准,公司总部及营业部多次回访孙某,但孙某均拒绝接受回访。因此,公司对孙某账户采取了“禁止买入”的限制措施,同时也电话告知孙某解除限制的前提是其账户重新满足新三板交易权限的开通条件,但孙某不理会。后调解中心耐心向孙某解释相关规定,最终孙某接受了解释。
纠纷评析:
本案主要是孙某账户资产持续不符合要求且不配合证券公司回访工作所引起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主办券商应当在投资者首次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之日起,通过主动提醒、动态跟踪、定期检查等方式,督促投资者持续符合要求。主办券商应当自为自然人投资者开通权限之日起每12个月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持续评估,如其前5个转让日日均资产低于申请开通权限时准入资产规模要求的60%时,主办券商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主办券商应当拒绝为其办理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相关业务或者限制其交易权限。”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证券公司有义务对已开通新三板权限投资者的资产状况进行持续评估,由于本案中的孙某前5个转让日日均资产低于申请开通权限时准入资产规模要求的60%,营业部为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多次对孙某进行回访,但孙某一直不配合,最终公司总部才限制孙某的交易权限,因此公司的做法是有相关依据的。
启示与建议:
证券公司对新三板投资者开展适当性管理持续评估工作,是落实《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合证券公司开展适当性评估。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证券公司在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中,若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证券公司有权视情况限制或取消权限,投资者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此外,证券公司应继续加强业务人员培训,确保相关业务人员熟悉相关规则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制作相关宣传材料,通过营业部现场、微信公众号、公司官网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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