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9 17:21:31来源:股市广播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案情简介:
张某反映,其是某证券公司客户,于2020年2月17日买入200股A股票,委托价为4.06元,但实际成交价却是4.088元。张某认为买入股票的成交价大于委托价不合理,因此申请调解,要求证券公司退还买入股票的差额。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介入后,了解到张某当日的委托价及成交价均为4.06元,不存在张某所说的情况。张某所说的4.088元实则是包含买入规费和佣金等费用的成本价。对此,调解员耐心向其解释,同时也针对成本价显示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因张某本次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加上购买股数较少,佣金摊薄至每股成本中,因此成本价显示为4.088元。后经调解员解释多次,张某意识到自己理解有误,最终认可该事项处理完毕。
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是张某误将成本价视为成交价所引起的。对于张某所说的以限价方式买入证券,但成交价却大于委托价的情形现实中并不会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2.5规定:“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由此可见,若投资者是限价委托买入的,成交价则应等于限定价格或低于限定价格。
本案启示:
建议投资者在发现交易异常时,及时向证券公司咨询,可以让证券公司提供相关依据予以佐证,同时也可咨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对外热线,判断证券公司的解释是否合理。此外,证券公司也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采用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投资者讲解交易规则、交易风险等,帮助投资者更好掌握基本交易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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