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2 14:24:19来源: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案情简介:
赵某反映,其是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客户,于2020年2月12日上午10:00以涨停价23元买入A股票,但却未成交,其怀疑证券公司延迟向交易所报送数据,因此申请调解,要求营业部赔偿相应亏损。
调解过程及结果:
经了解,赵某的交易委托均是通过公司报盘系统向交易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在符合交易规则的情况下进行撮合,并不存在延迟报送的情形。后经调解中心多次解释证券竞价交易的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最终取得赵某的理解。
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是赵某不熟悉证券市场交易规则所引起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4.2规定:“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由此可见,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如果其他投资者的申报时间在赵某之前,则按照“时间优先”的交易规则撮合成交,并非赵某认为其以涨停价买入,其委托就必然成交。
本案启示:
投资者需牢记“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在参与证券市场前,应认真学习相关交易规则及政策,避免因不熟悉交易规则而产生风险,在交易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应主动咨询所在证券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对外热线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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