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9 17:01:47来源: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案情简介:
何某反映,其于2022年7月5日9:20以涨停价1.22元通过交易软件委托卖出A股票17万股,当时行情界面上显示有足够的买盘可以成交,但开盘后其发现委托并未全部成交,其质疑营业部私自扣下其委托单,没有及时向交易所申报导致其委托无法及时撮合,因此申请调解,要求营业部给予合理解释。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向营业部了解情况,营业部反馈称公司系统运作正常,何某委托未成交属正常情况。考虑到何某年纪较大,营业部已安排工作人员多次与其沟通解释,同时将申报记录及交易规则等相关文件给予何某查看,但何某不接受,坚持认为营业部篡改了交易数据。为了增加说服力,营业部在调解中心的建议下,协助何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申请查询交易记录,后收到深交所出具的统计查询结果函,显示何某于2022年7月5日9:20以1.22元的价格委托卖出A股票,并注明当日9:25至该投资者撤单时间9:40期间,该股票最高成交价格为1.17元,9:40前以1.22元的卖出委托单均未成交,因此何某反映的情况不属实。何某刚开始对统计查询结果函的真实性存疑,后经调解中心多次沟通,何某态度有所缓和,最终接受了解释。
本案的启示:
就投资者而言,应加强自身学习,加深对交易规则的了解,提升投资风险意识。就证券公司而言,对于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尤其是对于年老投资者,建议证券公司尽量采取现场沟通的方式,抓住关键问题,努力寻找突破口。解释应做到有理有据,尽量以官方网站的政策、法律法规原文作为依据,增强说服力。若投资者对交易记录有异议的,可引导其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证券交易所申请查询,便于消除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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