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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调有理(第二季) | 10 交易规则了于心,弃购新股需谨慎

2023-05-05 15:20:47来源:股市广播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案情简介:

投资者马某反映,近期中签了某新股1000股,当时证券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抵扣,便放弃了认购。后打印对账单才发现营业部已将其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划走,强行让其认购该新股26股,共143元。马某认为营业部的做法违规,因此申请调解,要求营业部返还资金143元。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马某的情况告知营业部。营业部反馈,经沟通,了解到马某误认为资金不足即为全部放弃认购,因此未提前将资金全部转出,导致认购了部分中签新股。经调解员多次解释规则,马某意识到是自己理解错误,因此不再追究营业部的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是马某不熟悉新股申购规则所引起的。根据《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1000股的整数倍。”因此,马某账户上的资金143元用来认购新股26股是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启示:

实践中,新股申购纠纷不乏是投资者对于新股申购交易规则不理解所引发的。因此,证券经营机构在日常的投教工作中,应注重从基础知识、交易规则等内容入手灌输,将投资者集中反映或咨询的新股申购热点问题,进行收集整理,以多种方式向投资者普及和宣传。同时,投资者也应加强自身学习,加深对涉及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避免因对政策规则不理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不要盲目参与新股申购,新股中签后应遵守交易规则,及时缴款,不能随意弃购,弃购是一种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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