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8 21:03:13来源: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案情简介:
投资者黄某反映,近期中签了某新股500股,营业部在中签当日早上已向其发送了中签通知,但当日15:20其进行了国债逆回购交易,导致账户资金余额不足,造成弃购。黄某认为营业部服务不到位,未在当日16:00前对资金不足的中签客户进行补充通知,因此申请调解,要求营业部赔偿相应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员介入后,了解到营业部已通过短信、交易系统、微信等方式通知黄某中签事项,且黄某也在微信进行回复确认,因此,营业部已履行了中签通知义务。基于此,调解员耐心向黄某解释,告知营业部已通过多种方式提醒其准备认购资金,根据《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因此,黄某应自行承担弃购的后果。经多次沟通,黄某意识到自身问题,并主动放弃诉求,最终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本案启示:
新股申购一直深受中小投资者的热衷和青睐,但近年来中签弃购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一直层出不穷、热度不减。为减少该类纠纷,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投资者申购新股后,应主动关注和查询自己的中签情况,不能完全依赖营业部的中签通知,缴款截止前应再次查看账户余额是否足够,避免中签后弃购。对于经常参与申购新股的投资者,建议提前在自己的证券账户里预留一定资金,从而避免弃购情况发生。
二是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投资者的需求适时考虑,优化完善中签通知机制,如临近银证转账关闭前,重新排查中签投资者的缴款情况,对未缴款投资者进行补充通知,防止出现遗漏情况。在个性化服务方面,可考虑提供预冻结功能,由投资者自主开通,以防止资金因买股票或余额理财等操作被占用导致中签缴款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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