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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调有理(第二季) | 8 两融规则要吃透,公告提示莫忽视

2023-04-21 18:30:21来源:股市广播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案情简介:

投资者陈某反映,其在某证券营业部开立了信用账户。信用账户内持有A股票及B股票,维持担保比例在145%左右。陈某近期联系营业部办理展期业务,但营业部告知“A股票处于停牌状态,被调入风险库,不能办理展期。”同时陈某发现无法通过信用账户委托买入B股票,咨询营业部却被告知是因为持仓集中度的问题,陈某表示从未听过有持仓集中度的说法,认为营业部无理拒绝其展期申请且限制其买入股票,因此申请调解,要求营业部给予合理解释。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陈某的情况告知该营业部后,营业部反馈称陈某信用账户所持有的A股票目前处于停牌阶段,属于公司高风险标的范围,同时其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警戒线150%,信用账户整体风险较高,不符合办理展期的条件。

另外,根据公司发布的《关于对融资融券担保物差异化集中度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司对担保物进行了ABCDE分类,并根据维持担保比例的不同,设置不同的集中度。陈某委托买入的B股票属于C类证券,且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80%,因此,B股票市值不得超过信用账户资产的50%。本案中,其持有的B股票市值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为52%,因此公司有权限制其买入B股票。

根据上述情况,调解中心耐心向陈某解释相关规定:一是《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从上述规定可得,客户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展期,但是否同意展期,是由证券公司综合评估后决定的,且评估因素不限于维持担保比例水平,还包括负债情况、持股集中度,股票的风险度等因素,因此证券公司拒绝陈某的展期申请并无不妥。

二是《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业务集中度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业务集中度包括:向全体客户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接受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单一客户提交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客户担保物市值的比例等。”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是可以动态调整担保证券的集中度。陈某信用账户需按照公司公告的集中度分组要求进行交易,因此证券公司的限制买入行为是有依据的。经调解员的反复沟通解说,最终取得陈某的理解和认可,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启示:

近期,因股市波动问题引起了不少两融纠纷。部分投资者信用账户所持有的股票较为单一,当所持股票连续大幅下跌,就会容易引发平仓预警乃至强平风险。同时,调解中心了解到不少投资者未能准确理解展期的规定,或对持仓集中度及折算率的概念较为陌生。

对此,建议投资者在签署两融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前应仔细阅读,加深对交易规则及合同重点内容的理解,做好风险评估及资金安排,同时密切留意证券公司集中度控制的最新要求,合理调整信用账户的个股持仓比例。就证券公司而言,除了做好风险控制外,还应持续加强投资者教育。在开户环节主动向投资者详细解说两融合同的重点条款,如强平条件、两融利息、折算率及业务集中度等,帮助投资者树立证券投资理念和投资心态,理性使用资金杠杆等金融工具,不要盲从及过分追求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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