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4 15:09:01来源:中国法院网
借钱给他人经商却以入股分红之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入股经商分红合同》,但实际上却不参与经营管理,不管盈亏只收取分红。此种情况下,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是否应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认定该案名为入股合伙实为借贷,参照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夫妇连带偿还原告胡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
胡某与刘某夫妇系亲戚关系,2011年,刘某夫妇因经商资金不足,于是由丈夫刘某向胡某先后两次借款人民币20万元,两次借款分别由刘某出具借据,并口头约定支付利息。2013年3月,经双方结算,刘某夫妇除应支付上述借款利息外,还应给付胡某其它债务2万元,遂由刘某重新出具一份“胡某出资30万元用于入股经商分红,亏盈不管年分红为6万元,一年后共返还胡某36万元”的承诺书。此后,刘某夫妇先后于2014年、 2017年和2018年给付胡某12万元,对此双方无争议。后双方遂因还款事项发生纠纷,调解不成引发官司。
在庭审中,刘某夫妇提出,除了向胡某还款12万元外,还分别分两次向胡某还款10万元,而胡某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债务依法应当清偿。本案刘某因经商向胡某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其借款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刘某作为借款人,应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刘某之借款是用于家庭经商,其借款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刘某之妻应与刘某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刘某于2013年3月与胡某对此前借款、借款本息加之一些债务结算后换据,新出具一份“胡某出资30万元用于入股经商分红,亏盈不管年分红为6万元,一年后共返还胡某36万元”的承诺书,是对2011年两次借款应支付利息和对其它债务结算的认可。虽然其借条上载明用于入股,亏盈不管年分红为6万元,但该30万元属实为民间借款,分红6万元是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息,该年利息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其约定的年息依法有效,并应按借款时约定的利息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对刘某提出一笔共10万元还款,因没有证据予以佐证而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夫妇向胡某支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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