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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调有理(第二季) | 1 案例分析——严把权限开通关,弄虚作假不可取

2023-02-04 21:14:49来源:股市广播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案例一 严把权限开通关,弄虚作假不可取

嘉宾: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 调解员 林歆

案情简介:

A先生反映,称其通过微信认识B先生,B先生多次向其推荐新三板创新层某个股,并表示“您到与我有合作关系的某证券营业部开户,只需带身份证及银行卡,并交纳3万元的开户费就可以办理。开户后购买该股票,持有4至6个月卖出,便可获得2至3倍的收益。”A先生听信后便到该营业部申请开通创新层权限,并根据B先生的指示购买了该股票,持有后发现无法卖出。A先生联系B先生多次,但始终无人接听。后了解到自己根本不具备开通创新层交易权限的条件,便就此联系营业部,却被告知“你开户时已提供了银行流水等相关开户资料,符合开通条件。”A先生不认可,表示向营业部提供的资料都是别人帮其制作的,营业部违规帮其开通创新层交易权限。因此申请调解,要求营业部赔偿损失并退回3万元开户费。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员首先与营业部联系,了解到营业部为A先生开通权限时,已审核其提供的材料,并进行了录音录像、风险揭示及电话回访等程序。另外,营业部与B先生没有有任何合作关系,没有收取3万元的开户费。随后调解员与A先生沟通,得知A先生本人仅有30万元,也没有相关工作经历,主要是B先生一方面让A先生向别人借钱,另一方面帮A先生伪造了一份任职某私募基金公司的工作证明,并收取A先生3万元开户费。对此,A先生也承认由于利益驱使,轻信了B先生,但仍认为营业部不应为其开通权限,坚持要求营业部予以补偿。通过调解员多轮“背对背”沟通调解,营业部承认在开户审核方面存在不足,对A先生进行补偿,最终双方协商一致。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则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纠纷。本案的焦点在于营业部是否妥善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便发现A先生提交的在职证明上的公司地址、总经理姓名等信息与公示的并不相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主办券商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提交的相关材料,并要求首次委托买入挂牌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挂牌公司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充分揭示挂牌公司股票交易风险。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主办券商不得接受其申购或买入委托。”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营业部对客户提交的材料是有审核义务的。但本案中营业部工作人员只是通过致电在职证明上留存的电话去确认A先生的任职信息,后续并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去验证在职证明的真实性。因此,该营业部未尽到充分的审核义务,在适当性管理方面存在不足。

另外,本案中的A先生只有30万元,其是通过多方举债才凑齐100万元,同时其没有在私募基金公司就职,在职证明是由B先生帮其伪造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A先生在高收益诱惑下无视投资风险,明知自己在资产及经历等方面不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仍向营业部提供虚假材料并签署《承诺书》,确认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及财产的合法性,现发生亏损了,又以自身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为由,主张自己非合格投资者有违诚信,违背了如实披露真实信息的适当性管理协助义务,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亦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不符。因此,A先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另外,A先生应主动核实相关销售人员的身份,是否具备相关证券从业资格,对于其提出的造假建议不应听信。

本案的启示:

适当性管理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保护,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基础。就证券公司而言,应认真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持续强化“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责任意识,采取必要的措施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资金情况、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严格审核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充分揭示风险,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另外,通过本案例,提醒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并严格履行如实披露真实信息的适当性管理协助义务,投资者提供真实信息是“卖者尽责”的重要前提。同时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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