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4 14:43:42来源:投资快报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股民针对A股上市公司申科股份(002633)的民事证券索赔仅剩不到一年的时间了,《投资快报》记者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现在加入起诉还有机会挽回损失。事实上,此前众多对该公司进行维权的股民,已经通过和解方式拿到赔偿。
公司及实控人均被罚
2018年1月25日,申科股份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还要追溯到三年多以前。
2015年9月12日至12月15日期间,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与严海国签署了关于申科股份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的系列协议,每份股权转让协议涉及转让股份均超过5%,内容均涉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所述“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及时任总经理签署上述协议后,申科股份应立即披露相关事项,但是根据监管部门查明,除12月15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外,申科股份均未按规定予以披露。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何全波、时任总经理何建东、董事会秘书陈兰燕,对申科股份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负有直接责任,是对申科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何全波、何建东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隐瞒其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 ) 11 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规定,何全波、何建东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规定。
这些股民还可加入维权
在收到罚单之后的2018年1月26日,申科股份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违规事件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公开致歉,公司表示将以此为戒,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 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然而,道歉并不能挽回受损股民的损失。在证监会罚单正式下达以后,陆续有来自全国各地的中小股民对公司进行维权起诉。《投资快报》记者从多位维权律师处获悉,前期起诉索赔的股民,已经有人通过和解拿到赔偿。
事实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类案件诉讼时效为三年,股民针对申科股份的维权诉讼时效截止时间是2021年1月25日之前,距离现在已经不足一年。
维权律师表示,在2015年9月12日到2016年9月6日之间买入,并在2016年9月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如果股民的交易日期符合上述索赔区间,可以带疫情结束之后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账户信息表和对账单。值得注意的是,对账起止时间或统计区间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5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30日,含此期间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则需要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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